元旦放假,恰好有闲得以。不经意间,看到官方账号发表的《举报查实!小区内374个消火栓,竟全是摆设》一文,引起兴趣。
文述: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组第十七组在对贵州开展2024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期间,发现铜仁市碧江区灯塔街道睿力国际城小区A区“全小区共有374个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消火栓。换句话说,有374个消火栓都是空的”。同时,该小区还存在消防火警报警系统未建、消防水泵无法启动、地下车库防火卷帘门未启用及未安装消防喷淋装置等问题。考核巡查组担忧“一旦发生火灾,你们怎么办?”
恍惚间,火灾隐患就在人们身边,并且已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进入红色警戒状态。但是,问题年年有,整治时时搞,比较历年的官方火灾数据,却发现没有什么明显的差异。
在刚刚过去的2024年里,消防人讨论最热烈的问题中,有一项便是普遍性违法现象。
讨论内容集中在消防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缺证、24小时双人值班无法落实,建筑消防设计标准要求过严,消防设施设备故障率高,火灾隐患普遍且难以整改消除,以及大火未能遏制等方面。对于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有的认为是单位群众守法意识差,有的认为是消防领域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导致,有的认为相关机构执法力度偏软所致,有的认为工作重心偏移所致,有的认为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有的认为是负担重人少事多……,总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想到的却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杜万华的一句话,“如果法律得不到普遍遵守,再好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完善进步,消防领域的法律法规文件和技术标准规范也得到同步发展,体系相对健全且数量庞大,但在现实中却未得到普遍遵守。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我对消防工作在新的一年里会有根本性提升充满希冀。现就消防领域存在的普遍性违法现象,谈谈自己的观点,希望能够对制度设计者、执行者和公众有所助益。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我觉得从立法和执法角度进行分析是必要的。
一是要反思认识论。消防领域很多管理措施都是基于事故可以预防、控制甚至消除的认识论。我坚持认为人或者人类不是万能的,人的努力能够实现减少火灾发生及其危害的目标,既无力阻止所有火灾的发生,也无法预见或者通过干预措施完全彻底消除火灾。无论主观上如何努力都无法根本改变客观规律。
二是收敛行政权力扩张。近期公开征求意见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以及《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等,无不反映出规范性文件超出法律规定和权限分工的共性,有的内容与其他相关法规相互冲突;有的内容设定标准高,如重大隐患判定情形多、整改条件严苛;有的措施一刀切,比如微型消防站建设,本无法律依据,现实中发挥作用有限,却提出添置器材装备、配备人员和场地等要求,且大多数单位和场所难以达到文件要求。
三是执法不要面面俱到。预防和扑救火灾不单是国家队和主力军的职责,也不单是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的责任,立法和执法都要留有空间,要让单位和个人有所作为,容其作为独立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自治,切勿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甚至国外着火国内还要忙不迭地搞整治。最应熟悉自身火灾危险和防范需求的单位和个人,却因为有无微不至的保姆式管制,他们便选择依从,撒手不顾了,反倒形成消防监管无法顾及社会各方面的尴尬局面。
四是警惕资本干预和过度投入。监管机构在安全整治过程中,往往以各类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作为确定火灾隐患以及督促整改的依据,但是这类标准大都仿照甚至超过欧美国家,普遍存在过度设防的问题。其中便涉及商业资本的介入与干预,很多消防业内人士已经意识到了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编撰、修订,通过对消防设施、产品配置的种类、范围、场景、功能、规格、参数、检验和检测等提出强制性要求,扩大消防产品引进、应用、销售甚至更新迭代,以达到增加商业价值的目的。甚至出现在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抑或建筑性能化设计、既有建筑改造等场景中。毕竟火灾发生的整体概率低,大多数消防产品、设施、材料和方案,未必会在十几年甚至数十年内派上用场,其低效性往往在如此长周期里因无法检验而得以掩盖。
五是尊重比例原则。法律的执行要兼顾措施的适当性、程度的必要性和侵害的最少性。2024年5月23日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的电动自行车夜查行动,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主要教训便是没有在源头上采取治理措施,而从群众终端使用环节入手强制干预。
六是避免过度追责。追究火灾事故责任,应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客观前提。那些距离火灾事故后果较远,明显缺乏影响的间接因素,不应当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以避免倒逼立法和执法环节中无限加重各方主体的义务,从而导致恶性循环。有农村牛棚失火、居民家中吸烟失火等案件,问责当地政府及部门、社区,便是例证。
北宋王安石曾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可见,是否法治,不仅要看它是否有完备的法律,还必须看这些法律是否为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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