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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与徐先生曾是一对夫妻,他们在2001年共同购置了位于北京某小区的9号楼4层的一处房产,且该房产登记在徐先生的名下。此外,他们还拥有一套登记在徐先生名下的公房,以及在武汉的一处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房产。然而,由于徐先生的出轨行为,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并于2005年8月通过协议方式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公房归张女士所有(该公房后已拆迁,拆迁款由张女士取得),且徐先生放弃一切权利,房主归张女士,同时协议中还提到“其余财产归女方所有”。然而,离婚后,当张女士因女儿在北京工作及办理房屋相关手续需要房产证等材料时,徐先生却拒绝配合。

无奈之下,张女士将徐先生诉至法院,希望将北京的那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然而,一审判决并未完全满足张女士的诉求,于是她决定提起上诉,并委托了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代理此案。

在二审中,张女士明确提出了两项请求:一是确认北京某小区9号楼4层的房屋归自己所有;二是要求徐先生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而徐先生则对此表示反对,他认为离婚的原因是双方情感不和,并非张女士所说的出轨;同时,他对于“其余财产归女方所有”的解读也仅限于公房内的家具家电及部分装修,而非包括所有房产在内。

为了争取张女士的权益,律师深入研究了案情,并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对离婚协议中“其余财产归女方所有”这一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律师主张,这一条款应理解为包括全部动产、不动产及存款、股票等在内的所有财产均归张女士所有。为此,律师协助张女士整理了武汉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材料,证明该房屋原本就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并已出售;同时,还提交了照片、公司高管人员聘任决定等证据,以证明徐先生出轨的事实及他因此放弃全部共同财产的意愿。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位于北京某小区9号楼4层的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并要求徐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张女士办理该房产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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