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黑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全省法院“雷霆2024”执行行动战果,发布6起典型案例。
黑龙江高院:
充分考虑生计协调接收全部员工
申请执行人某单位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某公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做出民事判决,判令黑龙江某公路公司向某单位移交国道某段公路的资产及经营权、收费权,返还回购款、经营收益共计0.86亿元及利息。
省高院依法于2024年2月6日、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交付裁定书,并张贴迁出公告,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经了解,被执行人之所以迟迟未主动履行,是因为公司经营权移交后将导致70余名员工无法被安置,如果对该公司采取强制措施,不仅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还会导致员工面临失业风险。经综合研判,省高院决定积极与申请执行单位相关领导反映情况,希望其充分考虑员工生计问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接收。同时积极协调申请执行人提前做好接收财产、接续经营的准备工作。
最终,申请执行单位同意全部接收上述员工,被执行人也自动履行移交了某段公路的资产及经营权、收费权和案涉执行款1亿余元,该案成功执行完毕。
黑龙江高院、大庆中院、林甸县法院:
交叉执行推动500余套房产置换
某信公司诉某泰公司、某润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中院生效判决判令某泰公司给付某信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某润公司等6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经某信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大庆中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某润公司名下克山县某小区住宅534套、车库108套、商服34套。立案执行后,由于首封财产价值不足以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又查封克山县某小区住宅235套。由于上述房屋多已出售,执行过程中共800余名购房人提出案外人异议。大庆中院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380套房产予以解封。剩余房产不符合解除查封的法定条件,但如驳回其他案外人异议,将引发数百起诉讼。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润公司的另案债务人某丰公司自愿以其在绥化安达市某商场的244套商铺为某润公司偿还债务,但某丰公司所涉案件由林甸法院执行,并已采取了查封措施。2024年8月1日,多次协调后,申请执行人某信公司自愿放弃部分利息,相关当事人初步达成和解协议。8月至10月,工作专班依法追加某丰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完成了对某丰公司涉案财产的审查及执行措施的变更,并协调克山、安达两地政府部门,解决了不动产证照办理的法律障碍。10月27日,大庆中院依法解除克山县某小区514套房产的查封措施,购房居民可依法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此后专班进一步推进某丰公司置换财产的处置工作,目前该案已进入委托评估阶段。
哈尔滨市平房区法院:
打击拒执犯罪 保障权益及时兑现
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郝某偿还梁某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郝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梁某申请执行。执行中,平房区法院冻结了郝某名下微信财付通账户,郝某先后两次与梁某和解,但都未按约定履行。2022年8月3日,平房区法院拘传郝某到庭,郝某当庭履行30000元,并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此后郝某仍未履行。2023年2月16日,平房区法院拘传郝某时发现郝某自2022年1月起借用案外人的微信二维码收款,并借用案外人的银行账户提现。郝某多次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经营个体摊位借用他人账户收款,隐匿其经营收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致使本案未能执行。
2023年2月16日,平房区法院决定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3月3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2023年11月2日,郝某亲属代其履行188000元,本案执行完毕。2024年8月29日,平房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郝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
设置履行宽限期助力民生企业
哈尔滨某大型连锁超市因经营恶化资金链断裂,导致门店陆续关停,300多名员工失业。郭某某等300多名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连锁超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哈尔滨某大型连锁超市应给付郭某某等人经济补偿金共计1330万元。因哈尔滨某大型连锁超市未履行义务,郭某某等人遂向道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年初,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企业和已关闭门店的部分银行存款、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39万余件库存商品,指定被执行人保管。在财产处置过程中,执行法院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同意被执行人根据市场行情寻找销售渠道筹措案款。2024年2月,执行法院积极协调债权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非现金类财产的查封措施,全力促成供应链厂商收购部分查封财产,帮助企业催收应收账款,助力企业回笼资金。目前执行法院已将执行到位的443.41万元按照债权比例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正在陆续执行中。
建三江法院:
“活封活扣”助企纾困
2019年3月,金某、张某与某种业有限公司签订《水稻订单种植回收合同》,合同约定金某种植水稻,某种业有限公司提供种子,种植结束后某种业有限公司最迟于当年11月以约定价格收购,若违约则按约定数额赔偿。到期后,某种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收购金某生产的粮食,致使金某低价出售造成损失,金某遂将某种业公司诉至建三江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某种业公司向金某、张某支付违约金共计57万余元。2022年11月,金某、张某向建三江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三江法院对该企业的设备、厂房固定资产采取了“活封活扣”的执行措施,避免设备处于停止运转状态,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同时积极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企业进行和解协商。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某种业有限公司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3万元,至2024年1月,某种业有限公司将所欠金某、张某债务全部还清。
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内,建三江法院加强对被执行企业的财产监控,在保证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使得被执行企业进入正常发展轨道,恢复履行能力,并在履行完毕后及时解除执行措施,对其进行信用修复,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对企业的影响,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鸡西市梨树区法院:
巧用追加程序化解僵局
鸡西某焦化公司与大连某重型机械公司签订机械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设备分两期安装完毕,因某机械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导致某焦化公司无法投产,造成工期延误。某焦化公司向鸡西市梨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设备安装工期延误的经济损失,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令某机械公司给付某焦化公司经济损失及费用534.6万元。某焦化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梨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继续深入调查某机械公司工商档案中的出资证明,并对出资证明中股东元某荣、孙某庆、孙某德注资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发现三股东并未在该银行进行资本实缴,存在虚假出资情形。2024年2月20日,某焦化公司申请追加某机械公司股东元某荣、孙某庆、孙某德为被执行人,同时申请对上述三人进行财产保全。梨树法院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裁定,追加被申请人元某荣、孙某庆、孙某德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元某荣、孙某庆、孙某德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人民币216.98万元、410万日元。同年7月,鸡西中院将某焦化公司与某机械公司标的额848万余元的另一执行案件通过交叉执行方式,指令到梨树法院执行。至此,某焦化公司与某机械公司因两期设备引起的执行案件全部由梨树法院合并处理。针对案涉标的共计近1400万元的两起案件,梨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三次前往大连市约谈某机械公司股东,向其释明如不配合执行的法律后果。同时,积极做申请执行人工作,促成案涉机械设备折抵部分款项。最终某机械公司股东孙某庆来到梨树法院与某焦化公司代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 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栾德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