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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来了!

今年3月份,河北邯郸三个初中生残忍杀害了自己的同学一案,一时轰动全国,引起了极大的震动。

从那一刻起,民众都在等待一个结果。

前天,这个结果出来了。

主犯张某,被判无期徒刑;

同犯李某,被判有期徒刑12年;

从犯马某,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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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华社等官方主流媒体下,数千条的评论留言,能看到的却只有寥寥数条。

其他的大部分内容大概是不适宜对外展示。民众情绪之激动,由此可见一斑。

所有人都有一个期待,现在又有同样一种感慨:为啥杀人不偿命?凭什么受害者只能永远躺在冰冷的泥土中,而施害者还能活在这个世界上……

大家的这种情绪,完全可以理解,或者说感同身受。

即便对他们的恶行,我们已经很熟悉,但只要再想起,依然免不了让所有人义愤填膺。

谁能想到,几个仅仅13岁的孩子,会反复多次谋划,费尽心思,去谋害一个人的生命?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无论他们年龄多大,这是天理!这是大部分最朴素的正义是非观念。

现在他们居然不用偿命,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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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回到案件本身几个人的判定结果。

张某被判无期,是因为张某是主谋。从一开始预谋要杀害同学王某,都是他一手主导策划的。主意是他提的,埋尸的地点是他选的。行凶过程中每个细节,都是他在指挥、推动和亲自执行。

同犯李某,自始至终都有参与,而且杀害王某的过程中,有参与实施,直接导致了王某的死亡。

而马某之所以会被免于刑事处罚,是因为从一开始他并没有参与谋划,而是在去往凶案现场的过程中,李某才将计划告诉他。在行凶的过程中,他并没有直接动手,而是离开了现场。事后,他对公安机关破案提供了重要线索。马某的主要过错在于明知凶案即将发生,既没有阻止,也没有告知家长、老师,更没有报警,还在张某的授意下,毁坏了王某的手机卡,试图帮忙掩盖犯罪事实。事后也没有主动投案。

再看我们的现有法律,有条文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使用死刑。

再比较以往未成年人的一些案件。

我们只能说:虽然不能说大快人心,但这已经是目前最好的结果。

也只能是这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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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用,但不能没有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此案件中,不是罪犯不足以判死刑,而是我们现有法律规定,没办法对他们判死刑。

所以,其实我们应该从立法的角度来就行修改。

在刑法中,我们应该有这样的条文,即对特别恶劣的未成年人罪犯,可以判处死刑。

法律作为一个社会兜底的工具,保留这样的条文,才具备有足够的威慑力。

虽然未成年人理所当然地需要特殊保护,但当个别未成年人犯下不可饶恕的重罪时,若法律没有足以匹配其罪行的惩处手段,将会带来无穷的隐患。

最直接的,可能让部分心怀恶念的未成年人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即便犯下滔天罪行,也能凭借未成年人的身份逃脱最严厉的制裁,从而有恃无恐。如此,法律将无法有效遏制犯罪。

而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而言,若加害者得不到应有的严惩,他们所遭受的巨大伤痛将难以得到慰藉,公平正义的天平也会在他们心中失衡。

从社会整体层面看,缺乏强有力的惩处措施,会削弱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设置针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死刑条款,在特殊情况下,以最严厉的刑罚捍卫生命的尊严,守护社会的安宁,是很有必要的。

的来说,我们当然应该对未成年人自始至终抱有足够的善意和包容。

但我们也不能低估了人性的丑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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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对判处未成年人死刑慎之又慎。

但不能实在是需要用到类似的法律条文时,却没有。

我们可以一次都不用,但不能有需要用的时候却无法可依。

这也不仅仅是一种异想天开,或者情绪化表达。全球很多国家的做法,已经可以很好为我们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在美国,部分州对未成年人犯罪秉持较为强硬的态度,一些州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最低刑责年龄限制,法官可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的严重程度、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判定刑罚,这意味着即使是未成年人,一旦犯下诸如谋杀等重罪,也可能面临极其严厉的惩处,甚至被判处死刑。

澳大利亚的昆士兰州议会通过法案,规定 10 岁及以上儿童若犯下谋杀、严重伤人等 13 项罪行,将按照成年人的标准量刑,谋杀罪可判处终身监禁且至少20年不得假释。

这已经充分说明,在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复杂且严重化的当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众安全,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作为后盾。

重罪,有必要重罚。

在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频发的现实面前,我们有必要参考国际经验,引入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判处死刑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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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判决本身

回到本案的判决本身,大家明显很失望。

一是觉得凶手该死,现在却最多的张某判了个无期。所谓大概率就是在监狱里待个十几二十年以后,就放出来了。但大部分人坚信应该除恶务尽,这会让人觉得存在隐忧,也不解恨。

另外就是和受害人对比。受害者已经逝去,但施害者却依然活在人间,甚至若干年后还会重获自由。这让人有一种极大的不平衡感。

这种情绪可以理解。

但就事论事,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这已经算是顶格量刑了。

而且,即便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严重的犯罪行为最高可以判死刑,对本案件的审判,也尚在合理范围之内。

无论如何,我们冷静下来,还是要说那句让人很不爽,也不愿意接受的话:毕竟,他们还是孩子。

在此案中,张某某不仅提议杀人,还精心策划、纠集他人,提前选定作案地点并挖坑准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更是手持铁锹直接动手,主导了整个残忍的杀人过程,其主观恶性极深,手段令人发指。依据我们的《刑法》相关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追诉条件,而无期徒刑的判决,既彰显了法律对其严重罪行的绝不姑息,又充分考虑到他作为未成年人未来仍有改造的可能性。

即便张某罪大恶极,但他未成年的事实也不得不考虑。

故对他判处有期徒刑其实是合理的。即便我们心中有诸多不平,但合理就是合理。

李某积极响应张某某的提议,参与预谋杀人,在实施犯罪时协助控制被害人,为张某某的杀人行为提供了关键助力,并且在事后还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其行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罪责不容小觑。

但是相较于主犯张某某,李某在犯罪中的主导性稍弱。我国法律在量刑时,一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李某作案时同样为 13 周岁,尚未成年的因素也是必须要考虑的。

综合其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地位以及未成年人身份,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既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又留给了他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样是合理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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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虽身处犯罪现场,参与了部分后续掩盖行为,但关键在于他并未参与犯罪预谋,也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事后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了重要帮助。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马某的情况确实符合从宽处理的法律精神,对他实施专门矫治教育,是对未成年人 “教育、感化、挽救” 方针的切实贯彻,体现了人文关怀。

我们是人的社会,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人文关怀,是一定要有的。

法律是法律,情绪是情绪。

法律判决绝非情绪化的产物,或者说不受情绪化左右,本来就是法治精神的一部分。

若无视法律条文,仅凭一时的情绪定夺,那将是对法治根基的严重破坏。

一旦法律沦为情绪的附庸,其权威性、公正性将荡然无存,社会也将陷入混乱无序的 “丛林法则”。和没有法律的混乱社会是没有区别的。而在丛林法则之下,最终受到伤害的也一定是相对处于弱势的群体。

何况和此前众多案例相比较,本案的判决明显要合理很多。

从客观效果来讲,虽然感觉对凶手的惩处不到位,但对家长的震慑应该还是有的。

毕竟应该很少有家长会觉得,自己的孩子在监狱里待十几年也无所谓吧。

从教育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说,让家长有敬畏之心,会比让孩子有敬畏之心更有效。

在此案中,对凶手的惩处,应该会给其他家长一定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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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盖即纵容

相比较此案件的审判结果没有满足相当一部分人的期待而言,更让人担忧的是,现在很多学校掩耳盗铃式应对校园霸凌的鸵鸟心态。

就连邯郸初中生被杀这种恶性案件,案发之初,当时有记者联系校方,校长还斩钉截铁地告诉记者,受害者王某的死亡实属意外,保证班主任非常负责,孩子绝对没有受到过欺负。

而事实呢?孩子没有受到过欺负,只是被同学有预谋地给杀害了。

就在今年9月,广东普宁一中学在开学之际,要求全校师生和家长签署杜绝校园霸凌承诺书,其中有“若出现校园霸凌事件,坚决不拍照、补录视频”的承诺条款。可见学校的领导们并非是不知道校园霸凌的严重性,只是他们想要保护的似乎并不是学生,而是学校的声誉、自己头上的乌纱帽和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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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山西晋中一名小学生被8名同学殴打,导致牙齿脱落,嘴破出血,但学校和当地教育部门却在第一时间否认这是一起校园霸凌事件。

甘肃临夏广河县一中学,多名女生遭同学扇耳光、拳打脚踢,还把霸凌过程录成视频。事发后,学校和当地教育部门第一反应却并不是制止霸凌行为,而是竭尽全力阻止信息传播,生怕受到负面消息的影响。

湖北一女生被多名同学轮流掌掴,当地教育局工作人员回应称“同学之间并无矛盾,是开玩笑的行为”。

校园霸凌很可能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苗头,如果学校读一心只想保全自己的声誉,而不是保护受害者,制止教育施害者的话,校园霸凌势必成为未成年犯罪的温床。

学校这种掩盖校园霸凌的行为,也无疑是在对未成年犯罪的纵容,约等于间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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