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以“护民生”为中心,围绕“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执法“小切口”护航“大民生”,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予公布。
案例一:京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贸市场鲜肉经营摊点销售注水牛肉案
2024年7月5日,京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京山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水牛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GB18394-2020《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活牛宰杀前,用自来水管插入到牛的心脏进行灌水。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水牛肉销售价为35元/斤,实际销售250斤,货值金额为87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销售注水牛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2024年11月25日,京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屈家岭市场监管局查处清平冷冻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鸡精调味品案
2024年8月12日,屈家岭管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当事人经营的店铺查获1箱“大桥”牌味香鸡精调味料和1箱“大桥”牌鸡精调味料。经“大桥”商标注册人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辨认,这2箱“大桥”牌鸡精调味料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侵权调味料的进货来源。
当事人销售假冒“大桥”牌调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9月25日,屈家岭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假冒“大桥”牌调味料、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沙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杜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4年7月27日,沙洋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武汉某眼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3瓶隐形眼镜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放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货值金额45元,获利6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0月10日,沙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隐形眼镜护理液、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京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4年5月6日,京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国为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验,运动黏度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4日从某燃料石化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车用柴油7140升,以6.95元/升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9623元,违法所得2713.2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8月8日,京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13.2元、罚款4962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掇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卢某某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3日,掇刀区市场监管局在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中,对当事人店内待售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检,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从电动自行车代理商乔某处以整车的形式购进电动自行车5辆,货值金额合计120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1月15日,掇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屈家岭管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天然气计量装置费用案
2024年7月9日,屈家岭管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屈家岭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为湖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屈家岭管理区某餐饮店安装天然气管道时,分别收取了天然气计量装置费用20298.18元、2500元。
天然气计量装置费用,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第二点第(六)项规定的应清理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当事人收取天然气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2024年12月5日,屈家岭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22798.18元,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沙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变换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案
2024年9月10日,沙洋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以排查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确保供暖工程能正常使用为由,向35个终端用户收取验收费35000元。
当事人在应当免费为用户在燃气开通前开展的安全检查中收取验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2024年11月25日,沙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未清退费用、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掇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邢某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 8月13日,掇刀区市场监管局在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活动中,对当事人经营现场使用的电子台秤现场检查发现,该秤计量读数可手动调整。经委托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荆门分院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进行消费结算计量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2024年9月26日,掇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子计价台秤、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京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米业有限公司侵犯“京山桥米”注册商标案
2024年5月8日,根据举报线索,京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包装袋仓库内发现待使用的8300条“京山桥香米”大米包装袋。经查,当事人在“京山桥米”证明商标授权到期后,未继续取得该注册商标权利人京山桥米协会的授权,于2023年自行设计并使用“京山桥香米”字样生产5KG、10KG、15KG、25KG规格的包装袋,包装袋上印有“京山桥米,历史贡米、米中珍品……”等宣传语。
当事人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与“京山桥米”相似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6月3日,京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大米包装袋8300条、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东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叶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茶叶案
2024年10月23日,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执法行动中,东宝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漳库观音茶外层包装为纸盒,里层为四个铁盒。经测量(测量三次,取平均值),该茶叶的长宽高分别为:370mm、260mm、80mm。该茶叶包装空隙率值为32%,不符合GB23350-2021的要求。
当事人经营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要求的茶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1月11日,东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