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认为人生三大喜事分别是: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和金榜题名时。这三大喜事中,近旁题名时最难完成,而他乡遇故知讲究的是缘分,唯独洞房花烛夜,几乎每个人的一生都要经历。
可在辽宁锦州就发生了一桩荒唐事,新郎在结婚当天不知是何原因选择跳楼自杀,而新娘不去调查丈夫自杀的原因,反而急着继承183万的遗产。对此新郎父母不认可新娘的身份,并且上诉称这份遗产根本就不是新郎的,因此新娘没有资格继承。
2019年3月23日,锦州市警方接到报案,称有人从楼上坠落死亡。于是立刻赶到案发地点,结果却惊讶地发现,死者刚好在这一天举行婚礼。但不合常理的是,死者并没有穿上西装,而是穿着常服,在他坠落的窗户旁,还有17根烟蒂。
在婚礼当天没有换上喜服,而是穿着常服。从这一点警方推测王某很可能并不想结这个婚,甚至早有打算要在婚礼当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在死前,他连抽17根烟,显然是做了很长的思想斗争。
结合这些线索,警方推断死者应该不是他杀而是自杀。因为死者身材较胖,坠亡窗口却比较狭窄,不存在失足坠亡的可能。如果是他人谋杀,也很难成功,并且容易引起他人的注意。可为什么新郎要在结婚当天选择自杀?
正当警方在为这个问题纠结时,另外一桩纠纷案却发生了。原来新郎生前的存款上还留有183万的遗产,虽然婚礼没办成,但他和新娘已经领了结婚证,因此新娘迫不及待地要继承遗产。
但新郎的父母却站了出来,他们非但不认可新娘的身份,甚至还说那183万根本就不是遗产,而是新郎父亲的个人财产。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新郎王某是锦州本地人,早年王某的父亲下海经商创下了一份家业。儿子出生后,王父也一直培养儿子,让他当自己的接班人。而王某从小到大都在父母的溺爱中长大,成年后也没有出去找工作,而是帮助父亲打理生意。
很快王某就在他人的介绍下和第一任妻子结婚,婚后两人生下了一个儿子,但在2016年又因为感情问题离婚。也正是这一年,发生了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王某的父亲带着王某去银行存钱,他将自己辛苦攒下的183万存到银行卡去。
可到了银行后才发现, 自己忘带身份证,于是只能将这笔钱存到儿子卡里。毕竟是父子,存在谁的卡上都是一样,反正无论是银行卡还是密码都归王某的父亲保管。也正是因为这件事,才到之后后面一系列闹剧的发生。
王某虽然不能花那183万,但是手机上的存款记录确是真实存在的。因此他很快就认识了第二任妻子张某,张某原本并不同意和王某在一起,还是王某答应要给她买房买车,并且给张某看了183万的存款,张某这才答应。
在一起之后的两人很快便开始同居,2018年张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催促王某结婚,并买车买房。王某也开始着手准备结婚的事,但自己和张某在一起的消息并没有通知父母,甚至两人偷偷领结婚证都没有经过双方父母的同意。
一直到2019年3月23日,婚礼开始的当天,王某的父母才知道自己儿子要结婚了。虽然有些仓促,但王某的父母还是答应出席婚礼。可这天中午,无论是新娘还是新郎的父母都没有等到迎接的人,直到警方给双方带来了一个坏消息,新郎跳楼自杀了。
王某的父母看到儿子的尸体后嚎啕大哭,他们怎么也想不到儿子会跳楼。反倒是王某的妻子张某,对丈夫的死活并不关心,第一时间就找到法院提出申请,要继承王某的183万元存款,和王某名下的一套房子和一辆汽车。
王某父母得知后又急又气,他们立刻起诉称张某没有继承王某财产的资格。首先作为父母,他们不认可张某儿媳妇的身份,其次王某的183万元存款,严格意义上来说还是王某父亲的财产,不应该被张某继承。
可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王某父母难以接受,法院认为张某和王某既然领取了结婚证,就是合法夫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张某有资格继承王某的遗产。不过王某的父母儿子都在,因此张某只能继承王某遗产中的四分之一。至于王某父亲提出的,183万元存款是他个人财产的说法,因为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明,因此法院并不认可。
最终王某父亲的上诉以败诉告终,一审二审均认为其证据不充分。不过王父并没有善罢甘休,他将继续上诉,直到拿回这笔钱为止。到最后,一家人都没有关注王某真正的死因。反而为了遗产和存款争得不可开交。
常言道:“娶妻娶贤不娶色,娶错老婆毁一生”,王某经历了两次婚姻,却都没有遇到最合适的人选。第一任妻子虽然感情不和,但终究好聚好散。第二任妻子很明显不是因为爱上王某而和他结婚,而是冲着他的钱去的。
可惜王某明知妻子对自己的财产图谋不轨,依旧义无反顾地领了结婚证,并且还举办了婚礼。至于他为什么会在婚礼当天跳楼自杀,或许背后另有隐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