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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1980年颁布的

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以下简称《学位条例》)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共四十五条,划分为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以及附则共七章内容。规定有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将被撤销学位证书,加大对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完善学位授予程序,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那么,《学位法》相比《学位条例》

具体有着怎样的丰富和完善呢?

一起来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新变化

文末含互动答题,不要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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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三级学位管理体制

《学位法》确立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三级学位管理体制,解决了此前《学位条例》中教育行政部门角色缺位的问题,明确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自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每届任期五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专家组,负责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督、研究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并可以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完善学位授予资格制度

在学位授予资格制度方面,做了如下完善:一是明确了申请的主体,即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二是明确申请的条件;三是明确审批的主体和程序;四是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三)具有与所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相适应的师资队伍、设施设备等教学科研资源及办学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对申请相应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依法实施本科教育且具备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依法实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且具备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可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负责学位授予资格审批的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决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核。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自主增设的学位授予点,应当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细化和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

细化条件:细化了学士、硕士、博士三个不同层级的授予条件,同时,根据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不同特点区分授予条件,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十九条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十条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明确程序: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二十四条申请学士学位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

经专家评阅,符合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

第二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强化学位质量保障

《学位法》专章对“学位质量保障”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一是突出自我管理,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建立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同时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责任;二是强化外部监督,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已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三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三十二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第三十三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培养质量。

博士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专家对已经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对经质量评估确认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单位撤销相应学位授予资格。

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的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学位质量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撤销其自主审核资格。

健全争议解决途径

《学位法》在保障学位质量的同时,注重对学位争议处理程序的完善。主要确立了以下解决途径:一是赋予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陈述申辩权;二是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三是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三十九条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条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的办法由学位授予单位制定。

第四十一条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相信看完以上新变化介绍后

大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接下来一起来自测答题吧!

判断题一

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是否正确?

A.正确

B.错误

选择B选项

第十四条规定,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答错了没关系~点击空白处查看解析吧!

判断题二

负责学位授予资格审批的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议,并向社会公示。是否正确?

A.正确

B.错误

选择B选项

第十五条规定,负责学位授予资格审批的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决议,并向社会公示。

答错了没关系~点击空白处查看解析吧!

判断题三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是否正确?

A.正确

B.错误

选择B选项

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经专家评阅,符合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

答错了没关系~点击空白处查看解析吧!

判断题四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是否正确?

A.正确

B.错误

选择A选项

第四十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

答错了没关系~点击空白处查看解析吧!

判断题五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是否正确?

A.正确

B.错误

选择A选项

第四十一条规定,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答错了没关系~点击空白处查看解析吧!

来源:北京市检二分院、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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