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张建良 雷刚 实习生 梅靖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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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随意倾倒焚烧农村生活垃圾最高可罚50万

随意倾倒、焚烧农村生活垃圾,将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驻马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当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中的禁止性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12月31日,驻马店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人大、住建等部门介绍了《条例》起草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

近年来,驻马店市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开展人居环境整治,不断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是有一定差距,比如在责任落实不够,资金保障困难,群众参与度不高,缺少法律法规约束等相关问题。

2023年12月,驻马店市启动《条例》起草工作。2024年1月,起草小组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草拟了《条例》初稿,并在市政府网站向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根据修改意见建议,先后进行13次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稿。8月29日,《条例》经驻马店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28日,《条例》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

《条例》坚持小切口,聚焦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实施重点突破,将农村垃圾中产量最大、对农村环境影响最直接和最严重的生活垃圾作为调整对象,并将适用范围限定为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与《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形成环境卫生治理“组合拳”,实现城乡垃圾治理全覆盖。

《条例》第八条明确了责任人制度,即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其中确定: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住处及其房前屋后,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村庄范围内的道路、沟塘、河湖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田间地头,土地经营者为责任人;

(四)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五)村庄内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人。

节庆、文体、喜庆或者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活动组织者为责任人。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扫责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按要求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装置。

针对当地表现最为突出的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农村生活垃圾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禁止性行为,其法律责任在《条例》第十六条中作出明确规定:由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未履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职责的,《条例》规定,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编审:张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