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近日对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4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津发)应急罚[2024]1-079号,处罚日期为2024年11月6日。
根据违法事实,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将轮胎选别业务发包给了天津鸿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然而,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方面不到位,未对承包单位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责令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肆万元人民币罚款。
此次处罚反映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安全生产管理的严格要求,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态度。同时,也提醒了所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合规。
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杨洵,注册资本为35684.8万美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717855444H,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天津开发区中南二街333号,所属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轮胎制造;轮胎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橡胶加工专用设备销售;模具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