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财政部纪检监察组、河南省纪委监委12月31日消息:日前,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财政部纪检监察组、河南省信阳市纪委监委对原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组书记、监察专员张天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张天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甘于被“围猎”,主动“围猎”他人,让他人支付其与家人朋友的旅游费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大搞会所腐败,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在干部职工的录用方面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从财政部离职后违规接受原任职务业务范围内企业聘任;离职后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未缴纳党费,处于自行脱党状态;利用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离职后利用原任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给予的款项,数额特别巨大。

张天强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其行为涉嫌受贿罪、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财政部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张天强党内除名处置。河南省信阳市监察委员会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今年6月21日消息,张天强被查。

开除党籍和除名有什么区别?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7年曾刊文解释:开除党籍是对党员作出的一种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除名是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是党内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根据《党章》规定,对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一是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二是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三是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