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建设,事关百姓安居乐业,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云浮法院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职责使命,为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云浮贡献法治力量。现编选发布服务平安云浮建设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打击犯罪决心,为打造稳定社会环境营造浓厚氛围。
01
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予以贩卖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均前后六次将其认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分别贩卖给吸毒人员蓝某荣和刘某华。2024年1月3日,被告人黄某均与刘某华约定在某地交易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电子烟一支。经鉴定,电子烟中未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结果
云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均以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多次向他人贩卖电子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被告人黄某均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贩卖“假毒品”案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本案中,黄某均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并以此牟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以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不影响本案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群众生活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托咪酯作为新型毒品,其致幻性、上瘾性不亚于传统毒品,吸食后不仅影响人的情绪、思维和行为举止,更会对脑部神经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因此,市民朋友们要提高警惕,认识到新型毒品的严重危害,谨防“加料”电子烟;切勿以身试法,自觉做到识毒、防毒、拒毒。
02
严厉打击高速“碰瓷”犯罪
基本案情
2023年,被告人梁某、陈某1、陈某2、岑某、周某等5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云浮市新兴县高速路段,手抱骨灰盅实施高速“碰瓷”,向途经高速路段的不特定群众强行索要财物。上述被告人分工合作,通过向目标车辆扔石子虚假制造交通事故、用砂纸剐蹭被害人车辆制造碰撞痕迹并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手抱骨灰盅制造正“办丧事”的假象对被害人实施胁迫等方式,有预谋地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导致多名合法权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陈某1、陈某2、岑某、周某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通过制造或虚造交通事故,以恐吓、胁迫等方式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5名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形成了以梁某为组织者,陈某1、陈某2、岑某、周某等为成员,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高速公路具有相对封闭、车速快、求助难的特点,本案中行为人以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涉案高速路段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高速交通秩序。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高速公路碰瓷恶势力犯罪,还人民群众生活和谐安宁,为辖区经济活力与发展保驾护航。
03
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某氧气代销店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异地购进氧气、氮气、乙炔等危险化学品,并转卖给郁南多家工厂、公司进行牟利。经统计,黄某某无证销售危险化学品总额合计7.6万元,获利约2万元。
裁判结果
郁南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对黄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0元及扣押黄某某作案用的气瓶,予以没收,上交国库。案件宣判后,郁南县人民法院就危险化学品监管向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并收到复函。
典型意义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本案被告黄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向外销售危险化学品,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更是造成了极大的安全生产隐患。在利益面前,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自觉接受监督、办理手续、取得资质,合法合规经营,同时也提醒相关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审核资质,对无证经营现象要主动举报,共同维护安全生产。
供稿:云安法院、新兴法院、郁南法院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柯丽莹
三审:李秋海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