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履行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职责,加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行政争议调处平台作用,凝聚各方合力,推动了一大批涉及群众、企业切身利益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促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连云港中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发布10件实质性化解的典型案例,用“以案释法”的方式,推进我市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创新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连云港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目 录
行政诉讼篇
案例一、依托调处中心冰释多年争议
——某公司诉市教育局、市资源局行政协议案
案例二、发挥“3+2”机制优势合力化解征地纠纷
——葛某等诉灌云县政府征收土地、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案例三、诉前发送化解函促推行政机关自我纠正
——杨某诉灌南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
案例四、化解危屋拆除争议有效保障民生
——王某诉孟兴庄镇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案例五、府院联动推动行政机关守信践诺
——某公司诉连云区住建局房屋征收补偿案
行政复议篇
案例六、释法析理指导企业规范经营
——某海洋乐园不服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案
案例七、信赖利益因素考量促成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某公司不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八、发布虚假“划线价”的行政处罚应综合考虑销售、整改情况
——某公司不服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九、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王某不服赣榆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例十、案前化解快速解决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纠纷
——王某等人不服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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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调处中心冰释多年争议
——某公司诉市教育局、市资源局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07年,原告某公司竞得两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申请调整土地位置,经协商与某学校以土地置换的形式进行用地调整。原学校地块内两家住户的征地拆迁款由某公司垫付,但某公司垫付的拆迁款一直未获返还。由于垫付拆迁款系基于土地置换协议发生,应按照行政协议进行审查,某公司向市资源局(原市国土局)发函要求支付案涉垫付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化解情况】
为有效化解争议,防止出现衍生诉讼,在深入了解纠纷形成的原因后,一方面,赣榆法院依托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向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发送行政争议委托化解函,积极对接政府,多次通过调解听证、协调化解推进会等形式组织各方坦诚沟通,最终由市司法局牵头协调确定责任主体。另一方面,法院理清双方争议焦点和分歧,围绕垫付款金额的计算反复释法、明理,逐步缩小分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合意,该案以和解撤诉结案。春节前夕,政府已将某公司垫付款项全额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需要灵活运用多种化解方法。法院充分依托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强化实质化解工作。在处理该案过程中,按照调处中心的分工,以法院为主导,司法局居中协调,涉诉行政机关积极参与,各自发挥优势,互相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实质解纷,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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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3+2”机制优势合力化解征地纠纷
——葛某等诉灌云县政府征收土地、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灌云县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灌云县某村集体土地。在征地过程中,绝大部分农户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葛某等5户因对征地补偿方式、标准存有异议,未在签约期内达成补偿协议。葛某等5户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但因实质诉求不明而未获得有效回应等多种因素,导致征地补偿纠纷未能实质化解,遂于今年7月提起行政诉讼。
【化解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葛某等5户围绕征地补偿纠纷多次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争议较大,对立情绪强烈。如简单“一判了之”,无法有效回应当事人要求支付安置补助费、办理社保的实质诉求,不利于最优化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也容易导致诉讼程序空转、“案结事不了”。鉴于上述情况,在兼顾保护葛某等5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连云港中院多次与灌云县政府、市司法局沟通联动,召开专题会议,协商推动案件化解。法院会同县政府、市司法局到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实地化解该案。针对葛某等5户困惑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承办法官邀请专家线上政策答疑,解开了5户农民的政策心结。最后,在多方合力化解之下,当事人达成合意,签订调解笔录。
【典型意义】
该批案件的化解,促使葛某等5户提起的15件行政诉讼案件及5件行政复议案件,所涉及的征地补偿纠纷得到“一揽子”实质化解。人民法院充分依托“3+2”工作机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即由法院主导、政府支持、司法局居中协调,凝聚化解合力,切实解决各类行政纠纷。既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本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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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发送化解函促推行政机关自我纠正
——杨某诉灌南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
【基本案情】
1999年,杨某与王某相识后同居生活。2003年后双方结束同居关系。2024年4月,杨某在与他人到灌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时,该处工作人员检索发现该处已在2003年9月为王某与杨某办理过婚姻登记,现不能再为杨某办理登记。因王某办理登记时提供的身份信息经查验为虚假信息,王某下落不明。杨某主张其对该婚姻登记毫不知情,并且当时其身在监狱,不具备登记条件。在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无果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化解情况】
法院经检索关联案件发现,2002年10月,杨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杨某与王某的婚姻登记发生于2003年9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登记时间杨某正在监狱服刑,无证据证明杨某作为服刑人员被批准暂时恢复人身自由以完成结婚登记,且王某提供的身份信息亦无法查验。法院遂在案件诉前环节向灌南县民政局发送《行政争议化解建议函》,指出灌南县民政局为杨某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建议撤销。灌南县民政局收悉建议函后,主动撤销杨某与王某的婚姻登记,杨某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杨某诉称撤销的婚姻登记时间发生于2003年,其在2024年才知晓该登记行为。在杨某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无法解决婚姻登记问题的情况下,如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仍无法解决,无疑会堵塞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导致杨某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激化双方矛盾。法院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提前到诉前环节,向婚姻登记部门发送化解建议函,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既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行政成本,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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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危屋拆除争议有效保障民生
——王某诉孟兴庄镇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王某居住于孟兴庄镇某行政村六组,有自建房一套,于1990年左右建成。2022年6月15日,县政府印发通知,开展自建房和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方案载明,房屋经鉴定为C、D级的自建房,结合实际采取加固改造、原址翻建、选址新建、拆除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经鉴定,王某房屋的安全性评估等级为D级,构成整幢危房,应拆除或重建。2023年6月10日,为排除安全隐患,村委会受镇政府委托拆除其房屋。王某起诉请求确认镇政府强拆其房屋行为违法,责令镇政府赔偿其房屋及屋内物品等损失。
【化解情况】
法院审理期间,镇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向镇政府释明,其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上级政策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危房整治。虽然D级危房不再具有使用价值,但其处置行为直接涉及对相对人重大财产的处分。镇政府在未与王某协商消除危险方案,亦未主动落实拆除后的住房保障等问题的情况下,径直拆除王某房屋,明显不妥。经释法明理,镇政府负责人当即表示主动化解纠纷。王某提出原址翻建房屋。法院随后多次组织双方交换意见,协商解决建房的现实困难。最终,镇政府同意给付王某合理补偿,王某依程序申请原址建房。王某遂撤诉。
【典型意义】
危房整治目的在于消除危险住宅安全隐患,保护相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行政机关实施拆除行为直接涉及对相对人重大财产的处分,即使D级危房需要采取拆除措施,也应按照法定程序解危,并充分保障相对人因房屋拆除的后续权益。该案镇政府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主动化解争议,实现了危房隐患消除与居住条件改善的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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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院联动推动行政机关守信践诺
——某公司诉连云区住建局房屋征收补偿案
【基本案情】
因市政道路建设需要,连云区政府决定对项目规划红线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某公司的房屋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连云区住建局与某公司签订三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某公司选择货币补偿,按约定时间搬离并交付房屋。2021年2月,连云区住建局将其中一处厂房补偿及奖励费用支付至某公司账户,余款一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某公司多次向连云区住建局发函追索剩余征收补偿款及利息等费用,均无果。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连云区住建局支付余款及利息。
【化解情况】
该案纠纷时间跨度长、案情复杂。赣榆法院在收到某公司起诉材料后,在诉前、诉中两次向市、区司法局发送委托化解函,积极推动化解工作。一方面,与市司法局、连云区司法局积极对接,多次通过调解听证、协调化解推进会等形式组织各方坦诚沟通。另一方面,积极做好相关释法明理工作,配合司法局、住建局提请区政府召开会办会解决资金保障问题,区主要领导亲自牵头推进案件化解工作。在各部门协力推进下,案件的资金保障方案得到了市相关部门的支持。某公司深感各部门为保障其权益所付诸的努力和诚意,同意降低利息。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区政府分三次向某公司支付征收补偿款及法定利息。
【典型意义】
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是行政机关的责任,也是人民法院一贯的司法理念。该案为行政机关未完全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引发的纠纷,历时较长,涉及金额较大。法院在调处过程中,聚焦当事人核心诉求,综合运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3+2”工作机制,协调多部门会商联动,形成化解合力,实现争议实质化解,规范行政机关严守契约精神,全面履行行政协议,助推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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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析理指导企业规范经营
——某海洋乐园不服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为执法支队)对某海洋乐园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其展览馆内展示鹦鹉螺、唐冠螺、法螺、珊瑚标本,该单位未取得上述标本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鉴定,鹦鹉螺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余贝壳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9万元;涉案珊瑚于2021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95万元。执法支队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海洋乐园属未经许可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制品的违法行为,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并没收相关制品,故对某海洋乐园处罚款18万元并没收涉案贝壳标本;涉案的珊瑚品种2021年才纳入重点保护名录,考虑某海洋乐园的经营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存在未及时办理许可手续情况,珊瑚的合法权属来源也较为充分,故适用《行政处罚法》的首违不罚原则,对该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某海洋乐园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化解情况】
行政复议期间,某海洋乐园主张其自2013年租赁原渔业博物馆的场地进行经营,贝壳也是由原渔业博物馆在当时一并向其移交,根据其与原渔业博物馆的合同约定,其仅是代为保管,没有涉案贝壳的所有权。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鹦鹉螺早在1989年就被列为一级保护动物,唐冠螺、法螺也在2003被列为二级保护动物。某海洋乐园作为专业经营水生动物展示演示的机构,应对上述贝壳的价值及利用方式有充分的认识,但其将涉案贝壳用于展览多年,却没有依法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本案处罚的是贝壳的展览利用行为,某海洋乐园主张贝壳并非其实际所有与处罚无关,本案处罚金额已是法定最低限,执法支队的裁量金额适当。行政复议机关向某海洋乐园进行了充分法律释明并提示应尽快对珊瑚的展览报批行政许可,某海洋乐园也认识到了自身错误,称将尽快完善手续。行政复议机关同时建议执法支队主动服务企业,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后某海洋乐园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经跟踪回访,某海洋乐园已取得了其所经营的全部保护动物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典型意义】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利用需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否则将构成违法。行政复议机关从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生态文明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双重理念出发,对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适当。行政复议机关向海洋乐园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让其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后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并指导企业完善行政许可手续,合法规范经营,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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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因素考量促成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某公司不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与某国有环卫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某国有环卫公司提供一处厂房,某公司提供机器设备、技术、人工,合作从事建筑垃圾破碎制砖业务,某国有环卫公司负责取得合作项目的环评批复手续。项目投产后,因厂房用地手续不完善,某国有环卫公司一直未能取得环评批复。2022年,市生态环境局以未批先建对市环卫公司进行了处罚。2023年,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的建筑垃圾破碎项目正在生产,其环保设备未开(水喷淋装置),粉尘较大。故市生态环境局以某公司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对某公司处以罚款31万元,某公司现场堆放的建筑垃圾未进行有效覆盖,处罚款1万元,合计32万元。某公司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化解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查明某公司与某国有环卫公司合作的背景系卫生文明城市建设,涉案建筑垃圾破碎制砖项目也系为满足考核要求而建,城管部门指派其下属的某国有环卫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某国有环卫公司在合作协议中承诺负责完善环评手续,是某公司在该处厂房开展项目投资的直接原因,某公司对此具有一定的信赖利益,某国有环卫公司未能取得环评批复必然导致某公司无法开展后续的环评验收。市生态环境局虽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处罚金额进行了裁量,但对某公司所具有的信赖利益仍需予以考量。某公司在明知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仍未开启环保设施并进行生产,必然造成环境污染;其未有效覆盖现场的建筑废料更系自身过错。为实质化解纠纷,行政复议机关组织调解,经调解,双方同意将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变更为20万元,对未有效覆盖建筑垃圾的处罚金额保持不变。行政复议机关对双方的调解方案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予以确认,后某公司按时履行了行政复议调解书。
【典型意义】
环卫项目的建设系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具有较强的行政背景。申请人的项目为配合处理装修、城建产生建筑垃圾,又在环卫公司指定的地点投资开展项目建设,其相信相关政府部门能够完善环评手续,市生态环境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对该信赖利益应进行考量,复议机关综合申请人的过错程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变更行政处罚数额,提高行政纠纷解决效率,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负担,调解结果兼顾了合法性与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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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划线价”的行政处罚应综合考虑销售、整改情况
——某公司不服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为电商渠道运营公司,于2023年抖音平台“618”活动期间,在其抖音店铺销售某品牌午餐肉时,直播间背景画面标注该产品历史最高价“168元”。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某公司在销售期间存在虚构原价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经调查,“618”促销活动正式开始前7日内该午餐肉最低成交价格为89.9元,在无任何优惠的情况下,该产品销售价为109.9元,该产品从未以168元的价格销售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利用虚构原价的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后于2024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某公司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化解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依照《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某公司发布的虚假“划线价”显然违反上了上述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该违法行为应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改正、给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造成损失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涉案商品取得国家各项认证标准,某公司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调查后立即开展相关的整改活动,对相关员工进行了处理并对员工开展了价格法培训,本次促销期间销售的午餐肉价格也未高于其历史最低价。行政复议机关结合上述情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同意将罚款数额变更为10万元,行政复议机关制作了行政复议调解书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各大电商平台在服务条款中划线价的解释为:划线价是商品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本案中,申请人在标出优惠价的同时,在直播间背景中展示一个用以参照对比的划线价,该营销操作很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展示的划线价就是打折之前的商品原价,对于某公司虚构划线价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罚款金额,行政复议机关综合某公司的过错程度、整改情况、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情况等因素进行调解,适当减少罚款,从而起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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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王某不服赣榆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社区居民,其在某社区辖区内使用集装箱、彩钢瓦等材料圈建了一处院落。2023年,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对该决定书所附的征收范围图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补偿。王某认为自己的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向区人民政府邮寄履职申请书,要求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关经实地勘察走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所附的征收范围图并未将王某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内,故区政府对王某明显不具有补偿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对王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予以驳回。但行政复议机关同时发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及其所附的征收范围图在某社区曾进行了张贴,但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仅公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没有将附图进行公示。而涉案片区曾在2年前进行过征收宣传,所使用的拟开发示意图明显大于实际的征收范围图,此种政府信息公开不充分的情形易造成人民群众对于征收政策的误解,引发行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针对案件全面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履职漏洞,向区政府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向其提出在网络渠道公开征收范围图的意见。后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将其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内的征收范围图予以补齐。
【典型意义】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对于征收事项、征收目的和依据、征收对象和范围、补偿方式和标准等内容应在官方网站等互联网渠道予以充分公开。区政府在网络渠道只公开征收决定未公开征收范围显然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发现该问题后及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予以指正,提示行政履职风险,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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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前化解快速解决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纠纷
——王某等人不服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案
【基本案情】
王某等人的亲属王某甲生前以驾驶物流车辆为生。王某甲在驾驶货车运输货物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某甲的死亡认定为工伤,某物流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因某物流公司未为王某甲参加工伤保险,王某等人提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裁决,某物流公司应支付王某甲的工伤保险待遇99万元。仲裁裁决生效后,某物流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除扣划某物流公司5万元存款外,未发现某物流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某等人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市社保中心电话告知,不同意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王某等人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化解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在立案审查期间经审查认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且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市社保中心电话告知不同意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明显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为了尽快解决王某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在案件受理前开展调解工作,与市社保中心进行会商,市社保中心对此的疑虑是,对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能否视为“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而且先行支付的数额较大、担心无法追偿影响社保基金安全运行。行政复议机关向其释明,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文书证明法院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待发现某物流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还可申请恢复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应视为“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建议市社保中心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考虑,尽快自行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后市社保中心同意受理申请人的先行支付申请,申请人在立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经跟踪回访,市社保中心在4日后向申请人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94万元。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原则,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快速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萌芽状态。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未依法受理先行支付申请后,将调解工作做在前,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受理环节参加调解,促使行政机关及时自我纠正,仅用数日就妥善化解了该行政争议,解决了申请人的急难愁盼问题,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编辑 | 王瑞普
供稿 | 市中院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