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新质生产力发展与法治建设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正确认识新质生产力与法治的关系,需要把中国和世界统筹起来,从人类文明进程中把握历史规律,统筹谋划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要求、彰显制度优势的战略路径,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与法治建设良性互动。

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法治环境

从新质生产力的本质属性看,其蕴含着重塑利益格局的变革动力,促使法治加快变革以适应新的生产关系。新质生产力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特征,以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绿色发展为主要表现形式,通过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变革,重构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机器的关系。具体而言,新质生产力带来三方面变化:一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高度分化,数据、算法、平台、专利等新型生产要素价值凸显,传统产权制度难以完全涵盖其内容。二是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趋势更加显著,资本、技术、数据等对收入分配影响越来越大,利益相关方更加多元,传统分配制度有待完善。三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灵活就业大量增加,劳动者与用工主体关系日趋复杂,传统劳动法律关系面临重塑。这要求法治建设进行适应性变革,在产权法、竞争法、劳动社会法等领域积极回应,加快构建适应新质生产力、调整新型生产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

从法治的本质属性看,法治作为调整生产关系的基本方式,通过平等保护、利益协调、秩序维护等方式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驾护航,二者构成相互推进、螺旋式上升的辩证关系。法治的核心要义是保护权利、规范权力、调整利益关系、维护公平正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这集中体现在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制止不正当竞争、反对行政权力对市场的过度干预、调节收入分配矛盾、协调劳资关系、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体到新质生产力领域,尤其需要运用法治方式保障科技创新,规范数字经济,防止创新“内卷化”,遏制资本无序扩张。同时,法治还要正视新质生产力条件下出现的数字鸿沟、就业结构分化、机器人替代就业等新问题,通过完善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制度,促进机会公平,实现包容性增长。法治越健全、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引导作用越明显,新质生产力对于法律规范制定和实施的促进作用就越大。二者相互促进,形成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在更高水平上的良性循环。

新质生产力发展与法治建设共振

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方位看,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法治化进程是新时代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人类文明迈向更高形态的必然选择。当前,国际格局深刻演变,气候变化、环境污染、能源短缺等问题日益严峻,科技鸿沟加剧、恐怖主义蔓延、治理赤字上升,这些都与新质生产力和法治密切相关。从治理需求来看,数字技术正在重塑世界经济治理格局,但数据和算法垄断也带来分配失衡等问题。气候变化虽是工业革命的后遗症,但深层次原因是人类生产方式落后,急需新质生产力的变革性突破——无论要解决数字问题还是环境问题,法治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这要求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同时,加快构建数字经济法律体系,健全国际科技合作、气候治理法律机制。从国际关系看,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世界经济低迷,治理失灵问题突出,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国际法治进程面临新的严峻挑战。因此,必须加快全球经济治理法治化,推动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建设。

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争取主动、赢得优势、实现复兴的关键一招。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以改革推动法治、以法治保障改革,深刻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新时代新征程,赢得发展和复兴的主动权,根本在于顺应大势、把握规律,加快构建同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法治环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制度性举措。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道路上,全面依法治国必将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制度支撑。与此同时,发展新质生产力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它为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提供物质基础,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注入不竭动力。统筹推进法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逻辑,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矿业废弃地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研究”(22BFX127)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陕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西北工业大学全球治理国际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