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条关于学生的消息在网络上刷屏。

据报道,12月25日,有网友通过社交平台反映,梅州市五华县水寨中学要求所有学生签“承诺书”,承诺书中提到:“如果学生出现自残、自杀的行为与学校无关,学生及监护人不会索要赔偿或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12月25日,五华县教育局发布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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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梅州市五华县水寨中学要求学生签署的“承诺书”,其中提到如果学生出现自残、自杀行为与学校无关,学生及监护人不会索要赔偿或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也不符合教育的伦理和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未成年学生在学校自杀,且学校存在管理或教育上的疏忽,学校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这种责任不是通过学生或家长的声明就能免除的。

其次,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并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如果学校未能履行这些职责,导致学生自杀等严重后果,学校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学生签字承诺自杀与学校无关,并不能改变学校在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学校要求学生签署这样的声明也是不合适的。这种做法有违社会公德和人文关怀,容易引发学生和家长的不满和担忧。

最后,五华县教育局已经介入调查,并责令学校收回已签订的《承诺书》予以作废处理,对学校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全县通报批评,要求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解释说明。这表明当地教育部门已经认识到了该“承诺书”的不当性,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综上所述,学校要求学生签署此类“承诺书”不仅在法律上无效,而且在道德和教育责任上也是不可接受的。学校应当致力于提供一个安全、健康、支持性的学习环境,而不是通过签订免责承诺书来规避其应承担的责任。

学校预防学生自杀行为是一个多维度、系统性的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通过课程和讲座向学生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和抵抗力。同时,应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心理咨询等活动。

建立互助支持机制:学校可以成立学生互助小组或心理辅导小组,为学生提供交流和分享的机会,帮助学生缓解心理压力。

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包括设置心理咨询室或热线,为学生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帮助。同时,应建立“活”的学生心理档案,定期组织对学生进行心理测评筛查,及时更新档案动态。

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学校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校园,并定期进行校园安全检查。同时,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的自杀行为。

网络环境监管:政府和社会应共同努力,净化网络环境,避免青少年受到网络负面信息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