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下称《规程》)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省内跨市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各市应互认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意即广东省医保参保人员进行备案后,在省内跨市定点医药机构看病买药可以直接获得医保报销,不需要先垫付后报销。
《规程》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无需重复认定
《规程》适用于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生育等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备案管理方面,《规程》明确,异地长期居住、临时外出就医或异地生育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省内跨市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市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并明确不同人员类别的备案有效期,原则上均不少于6个月。
针对参保人员先就医后备案的情况,在出院结算前补办跨市就医备案的,应当支持办理当次费用直接结算;出院自费结算后补办备案的,按参保市规定返回就诊机构办理补记账,未能办理补记账的可申请零星报销。
对于门诊特定病种,《规程》明确,省内跨市就医人员可在符合资质的就医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全省统一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全省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员待遇认定信息全省互认,省内更换参保市有效期内的门特病种无需重新办理认定。通过全省范围内的待遇信息互认,参保人员不需要重复去医院进行认定。
不得将在本地住院作为开具转诊的先决条件
《规程》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省内跨市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各市应互认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换言之,广东省医保参保人员进行备案后,在省内跨市定点医药机构看病买药可以直接获得医保报销,不需要先垫付后报销。
定点医药机构为跨市就医参保人员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同等的诊疗、购药、结算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备案等服务,实时上传就诊、购药、结算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备案信息等。尤其是,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在本地住院作为开具转诊的先决条件。
对于因急诊抢救就医、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由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相应系统接口办理直接结算,无需垫付费用返回参保地零星报销。
在医保报销待遇方面,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生育保险待遇等执行参保市政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使用材料方式办理备案的,可以在备案市和参保市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采写:新快报记者 许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