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最怕的就是欠货款不还,天天找债务人要钱,既花费不少时间,又消耗很多精力。近日,临湘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拖欠十年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彭某限期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彭某经营了一家家具店。谭某在岳阳、临湘两地从事家具批发。彭某与谭某从2014年7月左右开始家具业务往来。2014年9月20日通过对账结算,彭某共欠谭某货款共8万元,并出具欠条。2014年9月23日,彭某又向谭某订购12050元的家具,并在家具订购单上签字:已收货、未付款。
针对以上92050元货款,彭某主张欠款已经付清了,并提供了于2014年9月24日向谭某汇款12720元、于2014年11月4日汇款30000元、于2015年1月1日汇款10 000元、于2015年2月18日汇款40000元的汇款凭证,以上汇款共计92 720元。2014年9月23日之后,双方又发生家具买卖业务往来至2015年10月,这期间的货款谭某自认已经支付。从2016年至2022年,谭某多次找彭某催讨欠款92050元无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谭某认为彭某拖欠货款92050元未支付。彭某主张该笔92050元欠款已支付,并提供了汇款共计92 720元的凭证。法院认为一是偿还金额不对,彭某偿还欠款金额比欠条还多出670元不符合常理;二是彭某在出具欠条后双方还发生了多笔业务往来,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实此款系偿还此前的欠款;三是彭某如果还清欠款理应将欠条予以收回。据此,法院对彭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彭某限期支付谭某欠款920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说法:对于难追讨的欠款,债权人应果断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否则时间拖得越久,证据收集可能越困难,也很可能会超过诉讼时效,得不偿失。(通讯员:闫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