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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系兰迪深圳海关财税团队费云律师

近年来,笔者所在的兰迪海关律师团队办理了各类低报价格走私的案件,也接到多起关于低报价格走私相关的咨询。本文就涉及低报价格走私罪刑事辩护及咨询过程中涉及的各类问题予以解答,希望对于涉案企业及个人有所助益,同时也起到提醒企业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作用。

一、低报价格与价格申报不实、价格申报错误的区别

低报价格是一种行为形式,谈到低报价格涉嫌走私时,主要在于进口商明明知道该批货物真实的交易价格,但是调低申报价格,制作虚假的单证资料从而向海关申报虚假的价格,意图偷逃税款。在低报价格类走私案件中,往往有着真假两套单证或发票,反映着真假两个价格。然而,低报价格也要与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以及价格申报错误等行为做区分。区分的关键就在于真实的实际成交价格是多少以及是否存在洗单、瞒报、制作虚假单证的行为。

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即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与海关认定的实际交易价格不符。虽然该申报不实也存在一个申报假价格的行为,并且也造成了少交或漏缴税款的结果,但是没有达到“伪报价格”走私的程度,其主观追求的也不是偷逃税款。海关会根据案值、少交或漏交税款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排除走私行为的关键在于申报中不存在伪报、瞒报制作虚假单证,意图欺骗海关的行为。

价格申报错误,即虽然进口商申报的价格与海关认定的不一致,但是经过价格磋商、价格调整后认定不具有伪报的故意,且排除违法,不属于申报不实,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要求进口商删单重报,或者进行价格修改等动作。认定价格申报错误的前提一定是企业不存在瞒报、伪报、欺骗海关或者制作虚假单证的行为,进口企业申报的价格具有其合理性,以及排除违法性,经过价格磋商环节之后要求企业修改价格或者补税即可。

二、什么是境外洗单行为?

所谓洗单,即一种低报价格的走私行为模式,是指意图走私的进口商与境外中间商合伙,在货物转口进境或者由第三国/地区进口时,由中间商隐匿原始单证,开具虚假单证提供给进口商在国内报关时使用。这样就把高价值的商品“洗”成低价商品,把数量大的商品“洗”成数量小的商品,把税率高的商品“洗”成税率低的商品,把贸易管制的商品“洗”成非贸易管制的商品,从而致使低报价格,偷逃税款。举例而言,一家深圳贸易商从台湾进口零配件,其利用自己在香港注册的贸易公司或者自己控制的香港公司向台湾供应商采购,从香港进境后香港贸易公司制作低价的发票、箱单等交由深圳贸易商,由深圳贸易商自行或者委托货代公司按照虚假的发票箱单申报进口。这样向台湾供应商采购的零配件经过香港贸易商洗单后,以低价申报进口,从而偷逃了应缴税款。

三、低报价格走私,真实价格如何确认?

低报价格类案件中,一般是存在真假两套的价格资料,如发票、合同等,其中供应商提供的原始发票会被作为真实的价格资料来认定。对实际成交价格的认定,在无法提取真、伪两套合同、发票等单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付汇渠道、资金流向、会计账册、境内外收发货人的真实交易方式,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包括从涉案人员手机中提取的单证资料。如果在案资料确实无法反映进口产品的真实价格的,或涉嫌走私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依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规定的除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估价方法确定。实务中,侦查人员也会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进行估价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价值鉴定方式来确认真实交易价格。

四、涉嫌低报价格走私,认定单位犯罪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低报价格类走私案件中,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五、货代公司/报关行接受委托代理进口,结果被发现低报价格,需要承担责任吗?

货代公司或者报关行是否涉嫌走私案件,具体应当根据其在货主的整个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中的参与程度和行为来判断,如是否知道该价格是低报的,是否参与制作虚假单证,提供虚假申报公司,是否提供协助,乃至是否参与决策,提供价格参考,在其中是否获利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如果货代或报关行不知道涉案货物的真实交易价格,不参与制作虚假的单证资料,而仅仅是按照货主提供的价格、发票等单证资料进行报关进口,那么不认定货代公司/报关行对货主低报价格的行为构成明知,则不涉嫌走私行为。即便货代公司/报关行对货主申报的价格产生怀疑,若没有证据表明货代公司/报关行对货主低报价格的行为构成明知或者知晓真实的交易价格从而放任货主提供虚假价格资料的行为,货代公司/报关行对货主低报价格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六、出口货物低报价格,也会构成走私吗?

出口货物存在低报价格情形的,应当视情况确定其行为性质。如若是存在出口关税的产品,如鳗鱼苗、铝合金等,均有出口关税,如果出口环节故意低报价格,必然导致漏缴出口关税,偷逃出口税款,如若认定个人偷逃税款数额超过10万元,单位偷逃税款数额超过20万元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如果出口货物不存在出口关税的情形,仅仅是低报价格不构成偷逃税款,那么则可能认定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海关可以根据相应的情节等进行行政处罚。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买单出口以及出口货物价格高报的行为,往往涉及骗取出口退税,虚假贸易等风险。

七、委托货代进口,货代低报价格构成走私了,货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货代低报价格进口,货主是否涉案以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当根据货代低报价格的行为是否会与货主相关联来判断。如果货主明知货代低报价格还放任货代的行为,或者协助提供虚假资料等,那么货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如若货主虽然未参与货代低报价格的行为或者提供协助,但是货主在委托货代进口的过程中,所支付的清关费用不足以支付按照货物真实实际交易价格所对应的税款的,那么有可能认为货主委托货代的行为构成委托包税进口,在委托包税进口的过程中,货主属于“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则认定货主构成明知货代走私的故意,可能会认定构成包税走私行为。实务中,为贪图便宜、节省生意成本、在支付“包税”费用后就放任其他单位采取任何形式通关的进口商可能会被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中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