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9日,北京的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与安徽的某商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采购协议书》。这份协议的核心内容是,被告商务公司需要向原告医疗器械公司供应5吨产自土耳其的熔喷布,交易总金额为175万元。双方约定,在原告支付货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被告需一次性完成全部货物的交付,并且明确规定了不得延迟交货,否则需按合同总价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即4月20日,原告医疗器械公司依约支付了87.5万元的货款。然而,被告商务公司却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在多次催促无果后,5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函,将交货日期推迟到了5月14日。但遗憾的是,到了新的交货日期,被告依然未能履行交货义务。
面对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正式解除了之前的采购协议。然而,被告却未能按照终止协议中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后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甚至承诺在5月26日至29日期间分批向原告支付款项,并愿意以个人资产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但尽管如此,被告公司及李某都未能履行其支付义务。
无奈之下,原告医疗器械公司将被告商务公司及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委托采购协议书》于5月16日解除,并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金和违约金。
对于原告的指控,被告商务公司及李某共同辩称,他们愿意承担货款本金,但拒绝支付违约金。他们声称,在后来货物可以发货时,原告却拒绝接收。同时,他们还表示,《合同终止协议》是在原告的强压下签订的,并非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接受了原告的委托,并立即与原告进行了深入的沟通,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和相关的案件材料。由于本案在安徽异地审理,律师全程亲力亲为,紧密跟进案情的进展,其专业、认真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主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采购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时发货,已经构成了违约。同时,《合同终止协议》也是经过双方一致同意后签订的,因此应该予以解除。被告声称该协议是在原告的强压下签订的,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这一说法。此外,律师还主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应该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采购协议书》于2020年5月16日解除,并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7.5万元及违约金。同时,判决还确认被告李某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