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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3日,刘阿姨为了孙子肖同学的教育,在一家名为公司1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了补习班,并签署了正式的协议书。根据协议,公司1承诺为肖同学提供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在内的多门课程辅导服务,总计200小时,费用为38000元。协议还特别注明,“所报课时不限年级、科目、课时”,给予了消费者极大的灵活性。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公司1在仅提供了12个课时的服务后,便突然停业,未能继续履行协议。面对这一突发情况,刘阿姨的儿媳王女士于2020年10月13日与公司1签订了一份《分期退费协议》,约定从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每月退还2977元,总计退还35720元,以弥补剩余的课时费用。值得注意的是,该协议上除了公司1的签字盖章外,还意外出现了另一家公司——公司2的公章。但好景不长,公司1在退还了三个月的课时费后,便再次违约,停止了退款。更为严重的是,在双方诉讼期间,公司1还将其全资子公司公司2以远低于注册资本的价格,即220000元,转让给了案外人杨某,这一行为被质疑为恶意逃避债务。

鉴于此,刘阿姨和王女士向法院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一是解除刘阿姨与公司1签订的协议书;二是解除王女士与公司1签订的《分期退费协议》;三是要求公司1、公司2共同退还剩余的课时费29770元,并要求公司1的法定代表人卢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原告的指控,公司2辩称自己并非培训合同的当事人,学费也是由公司1收取,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分期退费协议》上的公章是误盖,且公司2并未实际履行过该协议。此外,公司2还表示,自己与公司1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已被法院撤销,除公户未交接外,其他事项均已交接完毕,对股权转让前的情况并不清楚。

而公司1及其法定代表人卢某虽未到庭,但在庭前谈话中表达了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态度,并认可了家长退费申请单上的金额,但卢某坚持认为自己作为公司法人,不应承担个人责任。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刘阿姨和王女士委托了恒略律所进行诉讼。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迅速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并形成了专业的代理意见。律师认为,卢某与公司1、公司2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公司1已失去了独立承担债务的能力,这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卢某对公司1拖欠的剩余培训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了支持这一主张,律师协助当事人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调取卢某的银行流水以及与公司1、公司2的资金往来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卢某与公司1、公司2之间确实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这为后续的主张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判决解除了原告与公司1签订的辅导协议书以及与公司2的退费协议;同时判决公司1、公司2共同退还原告剩余的课时费;并判令卢某对公司1的上述退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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