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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阿姨在北京有一处商铺,自2017年8月至2020年8月将商铺租予肖某使用。在租用期间,肖某共计欠付了三年租金,并在租用期间擅自转租、增加经营项目,给袁阿姨造成很多麻烦和经济损失。

同时,原告出具肖某的承诺书一份,上面载明原承租人李某,向袁阿姨借款18万元,用于装修店面和更新店里设备,现在李某将该店面装修花费转让给承租人肖某,肖某承诺该笔借款由自己还清,并签字捺印。

2020年5月到8月期间,袁阿姨数次告知肖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并催要租金,但肖某置之不理,不但继续经营,还用威胁恐吓语言多次要挟袁阿姨,并伙同分租人要求降低租金续租,中间还闹到了派出所。现在袁阿姨主张要回拖欠租金、滞纳金等诉求。

肖某不同意袁阿姨的诉求,称自己在2020年9月就已搬离租处,也没有拖欠任何租金、物业费,更谈不上赔偿滞纳金,袁阿姨不同意续租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更大,因此也不同意支付占用费等费用。同时肖某表示自己从来没签过什么承诺书,质疑承诺书的真实性。

随后袁阿姨找到恒略律所,希望通过诉讼为自己讨回租金。律师在接到委托后,与袁阿姨进行了细致沟通,并收集了合同、银行流水等重要证据。通过对案件的掌握、分析,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理合法,被告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袁阿姨有权不续租及要求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被告不承认《承诺书》真实性,上有被告的签字捺印,且被告无其他证据佐证,是无法赖账的。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我方诉求,判决被告支付房租、占用费、物业费。对《承诺书》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中被告承诺支付款项属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中一部分,被告应依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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