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多名律师到一法院旁听一“依法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时,因被安检法警要求律师过安检通道禁止携带背包、电脑、手机等一切物品,由此,律师跟法警产生了争议,后出现“法警抢夺律师手机、喷射辣椒水导致律师受伤”的事件。
事发后,律师报警,并且发出了反映事发经过的视频及文章维权。12月27日,当地公安局出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称该案件不归“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最新的消息是,涉事的五名律师公开发布了“联合声明”,称对遭遇的处理结果“完全不认可”,并将继续采取一切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有“青石辩护”微博称,法院拒不归还律师的三部手机,理由是法院已经向公安报案,在公安没出调查结果前,手机不能还。
对于事件的处理结果,按照近年来律师涉诉事项冲突的处理规律,大概率是不了了之了。有自媒体梳理了近两年内律师跟法院安检发生的冲突,不看不知道,之前的处理结果,都是不了了之的。
例如,2023年8月,广西某法院,两位律师遭遇不得携带笔记本电脑进入的安检规定。律师正在与法警交涉中,被告知律师所代理的案件已经庭审结束了,律师不得不进行“微博辩护”。
2023年11月,云南某法院,有律师在开庭之前拍了一下开庭的环境,开完庭发现自己寄存的手机不见了,跟法警的争执中,律师被送进了医院。当地事后的通报理由是,律师进入法庭后没有按照要求存放手机。
2023年11月,河北某法院,法官宣布休庭期间,一些律师到法院门口看之前被法官驱逐出法庭的另外两名律师,再想回法院参加庭审,被法警告知,“辩护律师在审判(休庭)期间离开法院大门就是擅自退庭,视为放弃辩护资格,不得再回到法庭”。
2024年9月,河南某法院,即便是休庭期间,律师休息室、卫生间都被按上并且开启了手机信号屏蔽器,有律师上去关掉了导致屏蔽器掉落,被法院报警,被警方以扰乱单位工作秩序为由决定行政拘留5天。
以上的这些公开报道事例,尽管都引发了法律圈、社会媒体的大量关注,有些也取得了律师拿回手机、庭审继续的效果,但共同的结果就是,对于引发冲突的法警操作,都没有明确的处理结果。
犹如之前文章《对当事人被收交手机默不作声,这回儿轮到律师被喷辣椒水了》写过的,近日发生律师在法院安检处被法警喷射辣椒水事件,烟语君是一点也不意外。在网上,一家法院一个安检标准,早就成了流行的说法。
此前就遭遇过,在某法院的安检处,一改之前的安检标准,法警告知手掌大小的钱包,也不得带入法院。询问依据时,法警居然明确表示,这是最高法院的规定,(详见《安检不准带钱包进法院,法警称:这是最高法院的规定》一文)如果不服从规定,就不准进入法院。
烟语君无奈,只得服从,不过通过了12368等渠道进行了反映,事后还将上述遭遇写成了文章,阅读量还很大。事后,有法院领导回复,这是法警业务学习不精导致,他们已经组织培训了。
然而过了几个月,烟语君再到这个法院下面的基层法庭,又被安检法警告知,除了打官司用到的纸笔等纸质材料,其他的任何东西都不得带入,甚至手机作为证据需要质证存储视频的原始载体,也不得带入......
以上这些事例可见,各个法院的安检规定乃至执行安检规定的法警,根本没有统一而严格的操作规程,或是即便有了操作规程,也是没有严格依法依规的落实要求。
这就形成了各地法院五花八门的安检规定。例如,有网友就留言,在一些法院,带的瓶装水,自己喝一口也不让带,自己带的药,也不准带。如此被规定和要求的,不光是针对社会人士了,而且也要求“沾沾自喜”可以享受安检豁免的律师们了。
此外,有人直言,其实这不能怪法警,他们也是按照法院的“内部规定”及领导要求行事。在法律规定、司法文件的要求与法院内部规定发生冲突时,几乎所有人都会选择服从内部规定,因为后者决定着自己的职业生涯甚至是饭碗问题。
这从近两年来发生的律师跟安检法警发生冲突的处理上也可知道,无论是造成的影响有多大,最后的处理结果最多是领导出面回复一下涉事律师而已,根本没有对冲突本身及执行案件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是非曲直的处理,都是不了了之。
如此的不了了之,岂不是在助长和等待着下一次安检冲突的出现?
以本次律师被喷辣椒水为例,此前的6月12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一名粉色上衣男子坐在商铺前的地面,三名疑身着交警制服的工作人员围在其周围。一名执法人员让周围两人让开后,向坐在地上的男子使用喷雾,男子坐在地上未反抗,疑被执法人员喷辣椒水后抬走。
13日下午,平果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目前已对涉事民警辅警停止执行职务。
要知道,辣椒水,又称催泪瓦斯喷剂,在公安部于2006年的《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中,明确地被列为公安单警装备,配备类型为必配,属驱逐、制服性警械。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爆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所列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法院的法警,是否也要遵循上述的辣椒水等警械装备使用规范呢?所在的法院,是否也应该学学公安机关对民警使用警械造成社会影响之后的公开处理态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