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50期】

近日,汝城县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原、被告因土地使用妨碍通行产生纠纷,经汝城法院主持调解,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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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居住的房屋相邻,原告李某为了自家通行方便把门口小路进行了整修,但被告朱某擅自将小道与公路连接处的公用地用篱笆圈成菜地,阻挡了原告李某及其家人的通行,原告李某多次与被告朱某协商无果。2024年2月,原告李某的家人李某某欲将开发地恢复原状以便通行,被告朱某赶来阻挡并与原告李某的家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原告李某见状上前拉扯被告朱某,二人在互相推搡过程中致原告李某倒地,导致原告李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原告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

案件受理后,该案办案团队立刻与被告朱某联系,并迅速安排开庭。承办法官在庭审中认真梳理案件事实,厘清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与各方当事人及律师进行沟通,了解当事人心理预期,努力找出各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之后,承办法官从情理法角度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朱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3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一次性解决纠纷”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需求和期待。该案件的成功调解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彰显了司法为民的理念。下一步,汝城法院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将调解意识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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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朱治中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