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下称:世纪律所)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吉林男子王先生将世纪律所起诉至法院,要求世纪律所退还100万元律师费。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刑事辩护委托合同》解除,世纪律所退还律师代理费88万元。
判决生效后,世纪律所未退还律师费,该所及其负责人郭志联被限制高消费。今年12月,王先生申请将世纪律所原、现合伙人共32人追加为被执行人。12月30日,被申请追加的部分律师告诉澎湃新闻,海淀区法院将于2025年1月14日召开听证会,以决定是否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律所被判退还近九成律师费
北京法律服务网信息显示,世纪律所于1994年成立,负责人为郭志联,状态为“正常”。该所2022年度、2023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现有执业律师4名(注:包括郭志联)。郭志联于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24年度考核信息为“合格”。
海淀区法院于2024年1月8日作出的判决书显示,该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9日,王先生与世纪律所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合同》,世纪律所接受王先生委托,指定该所律师担任王先生近亲属一刑事案件再审阶段的辩护人。合同特别约定,如三年内无法达到王先生要求,世纪律所同意扣除50万元作为律师已支出的差旅费和其他相关办案费用之外,剩余款项世纪律所全部予以退还。两日后,王先生向世纪律所转账100万元。
海淀区法院认为,《刑事辩护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根据《民法典》规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因世纪律所自案涉合同签订之日三年内未完成合同中约定的王先生提出的要求,世纪律所亦同意按约定解除合同,故王先生有权解除案涉合同。关于案涉合同解除后代理费返还的问题,该院酌情扣除律师差旅费用12万元。
综上,海淀区法院判决王先生与世纪律所签订的《刑事辩护委托合同》于2021年2月25日解除;世纪律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先生律师代理费88万元并支付利息。
世纪律所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并综合考虑办案律师陈述内容,酌情判决世纪律所返还88万元代理费并无不当。世纪律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内容,直接要求扣除50万元律师费,与《刑事辩护委托合同》约定内容不符,亦不符合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该院不予支持。北京市一中院遂于2024年4月29日判决驳回世纪律所上诉,维持原判。
委托人申请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将举行听证
因世纪律所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先生向海淀区法院申请执行。海淀区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该院对世纪律所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世纪律所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该院提供世纪律所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显示,世纪律所目前有两起终本案件,未履行金额共计300.6万元,世纪律所及其负责人郭志联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4年12月3日,王先生申请追加世纪律所原、现合伙人共32人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显示,世纪律所为普通合伙组织,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24年12月30日下午,郭志联回应澎湃新闻称,案涉律师费,所里已支付给承办律师,该承办律师已转所,不愿意退还费用。目前,该所正在协商处理此事。不过,前述承办律师对郭志联的说法予以否认。其称,世纪律所并未向其支付该笔律师费。在王先生与世纪律师合同纠纷一案中,其曾作为证人出庭,世纪律所及郭志联也从未在诉讼中提交过律师费已支付给办案律师的相关证据。
世纪律所原部分合伙人认为,他们只是世纪律所名义上的合伙人,世纪律所实际上是郭志联与其爱人掌控,即便在退伙前他们也未参加过合伙人会议、没有得到分红。“本案最关键的是,王先生打入律所的100万元哪里去了,是为了律所发展支出了,还是郭志联挪用或侵占了?”前述部分合伙人介绍,海淀区法院将于2025年1月14日召开听证会,以决定是否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他们也将依靠法律手段(包括刑事控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