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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杨浦区卫健委)接到小王(化名)投诉举报,称自己母亲在某健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接受臭氧治疗且已经花费十几万,小王认为该公司执业行为存在问题。杨浦区卫健委接报后立即开展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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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时,A公司正在执业中,电梯口挂有某医院(以下简称B医院)“抗衰中心健康管理部”、B医院“功能医学中心健康管理部”两块牌子。场所内有几名自称医生和护士的工作人员,且一名男性患者正在接受回输血治疗。

经查,B医院向客户推销A公司的“血液净化臭氧治疗服务”(以下简称氧疗),至案发时已有多名客户付费数万元购买和接受这种氧疗服务,但A公司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门诊日志、处方等医疗文书。在现场,执法人员还发现大量药品、器械和使用后的输液器、输液瓶等医疗废物,A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给病人进行氧疗已是事实。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A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共接诊十余名患者的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杨浦区卫健委对其作出罚款58万元的行政处罚。

A公司在收到杨浦区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相应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杨浦区卫健委遂向杨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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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咨询管理服务作为一种新业态,个别健康咨询管理公司以提供健康咨询之名行无证行医之实,给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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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即未取得或非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执业,开展各种诊疗活动的行为。无证行医属于行为罚,即有此行为不论结果如何都要被处罚

严格定义下,常见的无证行医主要情形包括: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的“黑诊所”;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个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药店在无证情况下进行所谓的“坐堂行医”;

一些商家或企业受利益驱使,违法聘请所谓的“专家”开展“义诊”,以此作为推销保健品和药品的手段,欺骗公众并牟取暴利;

▶医务人员私下在家接诊患者的行为;

▶以及生活美容机构超出其业务范围,非法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公共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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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的危害非常严重。

首先,医疗质量无法保障,无证行医者往往缺乏正规的医学教育和专业培训,也没有专业的临床技能训练,比如在操作过程中不合理使用药物或器械,可能会对消费者的身体造成严重的副作用。

其次,药品和医疗器械具有风险,部分无证医疗机构的药品来源不正规或未经过质量检验,不仅不能治疗,还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造成严重的损害。

最后,无证行医一般没有合法的医疗记录,也没有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当消费者出现后续的健康问题时,没有完整的资料可供参考,在出现医疗纠纷时,消费者很难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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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选择健康医疗机构时,要仔细查看机构行医资质的相关证明,并多方了解该医疗机构的经营情况,具体可以从机构是否“七无”入手:

一、无证机构:无证行医机构无法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无证人员:无证行医者没有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

三、无固定场所:经常更换经营地址,场所隐蔽,通过电话联系提供上门服务。

四、无正规设施:医疗设施简陋,大部分与生活区混杂,就医环境恶劣。

五、无正规诊疗时间:时间不确定,多与执法单位时间错开在晚上开业。

六、无诊疗依据:不写病历,不开处方,不提供收费凭证。

七、无合法来源的药物:使用药物无包装,无使用说明,药品来源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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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获得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其次,需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适宜的场所、合理的组织架构、符合规定的名称、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与业务相适应的经费和设施设备、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此外,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以及合理的医疗废弃物处理预案等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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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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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执行裁判庭

文字|戴明飞、张宇桐

配图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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