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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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怎么确定赔偿数额?
潘婷婷律师解答: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当另行计算。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权利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30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潘婷婷律师补充:
实践中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一般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未经品种权人的合法授权;第二,为商业目的;第三,行为人具有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没有前款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时,自行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潘婷婷
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全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5年有余,具有处理诉讼及非诉纠纷的丰富经验,擅长领域包括医疗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