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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邯郸一起初中生被杀案一审宣判。主犯张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消息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认为,法院依法判决,兼顾法理人性。而有的网友则认为:主犯手段残忍,情节严重,为什么不判死刑?

更多朋友想知道:这样判决法律依据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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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0日,河北邯郸肥乡区北高镇张庄村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随后将被害人残忍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蔬菜大棚里。3人心理素质极强,直到调出监控视频,其中的主犯才被指认。

让人痛心的时,人们找到尸体后发现,受害者已经面目全非。

法院的审理查明,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李某参与。张某某选定了一处废弃的蔬菜大棚作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好坑。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李某则骑着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着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着王某某,四人一同前往蔬菜大棚。

途中,李某将两人欲杀害王某某的计划告知了马某某。到达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张某某和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随后,三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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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并与李某平分,还将王某某的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手机,最后将手机丢弃。

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对马某某不予采取刑事处罚措施,交由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院认为,张某某和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和李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并埋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作案时,两人都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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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规为张某某和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却没有被判死刑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3人中,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被张某某和李某告知杀害王某某的计划,但在实际作案过程中并未参与。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并在案发后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鉴于马某某的行为,法院依法不予刑事处罚,交由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于他的处理,则也可以从最高法司法解释和刑法第十七条找出依据。

李较瘦认为,对张某某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节作出的,这一案件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严肃态度,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该案件再次提醒我们,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