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联合相关部门出台《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办法规范了养老机构预收费用行为,明确预收费用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鼓励采用当月收费方式。规定预收费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押金不得超过月床位费12倍,会员费不得超过月床位费12倍。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同时,规定预收会员费不得用于五类情形,包括高风险投资等。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终止服务的,应退还剩余费用。老年人及家属在选择养老机构时,应查看机构是否合法、收费是否公开、协议是否合理、交费是否合规,避免权益受到侵害。(苏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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