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聚餐,把酒言欢后各自回家,其中一人不幸在途中意外身亡,3名同饮“酒友”该不该承担责任?12月25日,记者从古交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悉,共饮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调解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15万元。

酒后发生意外

今年7月,李某和3名工友在饭店聚餐,聊到兴头上,他们开怀畅饮,推杯换盏。酒过三巡,大家一看时间已晚,起身各自回家。不想,李某却一夜未归。第二天,李某的家人多方寻人无果,只好报警求助。一个月后,噩耗传来,已死亡的李某在河边被找到,经公安机关勘查鉴定,死因为酒后落水溺死

一场意外带走了家里的顶梁柱,留下两个未成年孩子和年迈的老人,李某的妻子得知丈夫死因后怒上心头,

认为同饮的工友没有在李某醉酒后及时通知家属,间接导致悲剧发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她来到古交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了解情况后,法援工作人员经审核,确认其申请符合援助条件,当即现场受理并指派经验丰富的陈茂盛律师承办此案。

“酒友”担责赔偿

援助律师认为,工友明知李某醉酒后处于危险状态,应在合理限度内承担照看和救助义务,随即组织各方当事人先行调解,力争通过非诉方式高效化解矛盾纠纷,降低维权诉讼成本。在调解过程中,3名同饮的工友均表示,大家每次喝完酒都各自回家,并不需要相互护送、照顾或通知家属,对于赔偿要求,他们不认可更不理解。

援助律师收集相关判决和调解典型案例,整合汇总后,对3名共饮者以案说法,释明法律责任和诉讼风险, 告知其作为共同饮酒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死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分析案件中未尽到保障义务的具体情节。

了解到法律规定,各方都作出让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3名共饮者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15万元。

承担附随义务

年末岁尾,亲朋好友欢聚一堂,饮酒助兴不可避免。通常情况下,同饮者之间对彼此并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仅为道德义务,但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是存在的。

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及饮酒可能产生的危害应有充分认识,如果本人疏于对自身的注意义务,饮酒不加节制,导致过量饮酒,引发事故,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作为共同饮酒人,双方一同饮酒时,就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相互提醒、劝阻、通知及照顾、帮扶的义务,否则可能承担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责任。

此外,过度劝酒拼酒、未安全护送醉酒者、未对醉酒者酒后驾车予以劝阻等造成损害的,共饮者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饮酒要文明、适度,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来源: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