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舞

(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

本报告(写于2022年)将从相对宏观的角度对中国农村的“光棍”问题做些简要判断。

一、X州“汤CL案”复盘

根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3)S民初字第02737号、(2015)S民初字第01832号、(2015)X民终字第147号、(2017)S0324民申8号共四份判决书梳理复盘。

复盘的关键词:光棍、收养、强奸、未成年女性、女童遗弃或拐卖。

汤CL(现名,原名不详),女,1985年10月23日生,现户籍地址X县S镇Y社区882号(之前来自于哪省哪地何处人氏,不详)。

约在1991年或1994年被S镇吴YJ“捡拾”(何处捡拾,不详,1991年的时间是汤CL自己提供,1994年的时间是汤ML提供),被“捡拾”时,年龄应为6岁或9岁。

吴YJ“捡拾”后,随即将其“给了”邻居光棍汉汤CW“收养”,是否支付费用,不详。

汤CW,男,1957年8月6日生,终身未婚,“收养”汤CL时,约34岁(如果如汤CL说1991年收养)或37岁(如果如汤ML所说)。

汤CW“收养”汤CL后,当地公安机关为之办理了户口登记,家庭户口登记卡上载明,汤CL系汤CW长女。

2000年4月4日,汤CW强奸“养女”汤CL,案发后被刑事拘留,当时汤CL已满14周岁,不到15周岁。同年7月18日,汤CW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见:(2000)S刑初字第157号)】。

强奸案发后不久,汤CL被村委会“送”至当地敬老院。随即,在敬老院做饭的妇女张SL于6月6日将汤CL“介绍”至Q镇郁WW家“生活”(实则为妻,后来的法律纠纷文书显示,郁WW系汤CL的“丈夫”)。次月即7月,汤CL怀孕。

郁WW,1971年3月1日生。2000年6月时,应为39岁,同样是“光棍汉”。

2005年11月便刑满释放的汤CW找郁WW家“索回”汤CL未果,要求郁家赔偿经济损失未果。

2012年5月,汤CW因车祸去世。

汤CW去世后,围绕其房子等遗产的继承权、车祸死亡赔偿款的归属权问题,自2012年至2017年间,其胞姐汤ML(1948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为A省S州市S县DJ镇……)与“养女”汤CL及汤CL“丈夫”郁WW之间发生民事纠纷,汤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规定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应由其继承她弟弟的遗产和赔偿款,而汤CL及其丈夫则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父女”关系为由主张“收养”有效而要继承汤CW相关权利。

因上述民事纠纷案的延伸,遂被动地“曝光”了前述事件的复盘。

二、“汤CL案”不是孤例

(一)遗弃或拐卖女童问题

从汤CL案来看,无论是当地法院包括X县人民法院和X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当地乡村两级组织,当地公安机关,以及当地的敬老院,甚至还包括当地教育部门,计生部门,也包括当地人,都无人去关心汤CL的来源问题。整个地方,从官方到民间,都默认了汤CW邻居吴YJ“捡拾”的认定。

联想到某案,以及媒体披露的X州地区其他案例材料,让人疑虑的是,为何X州地区那么容易“捡拾”到女童?

从“捡拾”,到“给名字”,然后转手给另外的人“收养”,再到顺利上户口,似乎都是一气呵成。

吴YJ在哪里“捡拾”到汤CL的?为何“捡拾”后能那么精准且快速地转手给光棍汉的邻居汤CW?汤CW强奸养女后,汤CL为什么又能那么快速地被村委会转送到敬老院?而敬老院里一个做饭的妇女竟也可以快速地将汤CL转手给另一个光棍郁WW?这说明,这里面存在系统性的失序和失明,从另外意义上来说,也是当地一种默认的灰色的秩序。

(二)X州之外

从X州切入谈起,并非相关问题只在X州发生。事实上,不仅仅是X州,在我国其他一些地方的农村也或多或少存在着这些问题。

以笔者调查的某省S村为例。当地农村存在大量光棍家庭捡养女孩的现象。仔细了解后,发现其中潜藏的性侵女孩、遗弃女孩和拐卖女孩的社会风险巨大。

S村共有12个村民小组。笔者通过排查其中9个村民小组的情况,共发现有18例“捡养”案例,其中,捡养的女孩有17例,男孩1例。有9例光棍家庭捡养了女孩,其中,由光棍本人捡养女孩的有7例(5例是属于从未结婚的光棍捡养,2例属于婚后妻子跑掉后捡养),由光棍父母捡养女孩的有2例。也即是说,超过一半的女孩捡养事件是发生在光棍家庭中。

根据我们在当地蹲点调查的情况来看,这并非S村一个村的现象,而是在当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

(1)光棍捡养女孩的首要风险就是性侵被捡养女孩的风险。

对光棍捡养女孩的性侵犯情况的调查非常困难,一般来说,光棍在捡养女孩的时候,其公开的理由都是“养女防老”,但他们实际上却可能是性侵犯高风险群体。

案例1:光棍耿某,1963年生。养女耿某某,1997年生,生父母是邻镇人,为躲避计划生育,将耿某某遗弃在耿某这边村庄的路口,被耿某捡养。2014年,耿某因涉嫌多次且长时段强奸养女耿某某被判10年有期徒刑。耿某某的事情,还是因为她侥幸知道了亲生父母情况后,逃回邻镇告知亲生父母,由那边父母报案才导致耿某强奸养女案案发的。

与案例1这种已公开爆发的恶性案例类似的是,一些光棍家庭在捡养女孩后虽未公开发生性侵案件,但其捡养动机就是为了将女孩养大后作为光棍的妻子的。

案例2:吴某,1963年生,妻子任某,1963年生,有1个儿子,捡养了1个女孩吴某某,1991年生,捡养动机即是准备养大后给儿子当妻子的,长大后,其养哥觉得她人不错,不想为难她,说是改成把她当亲妹妹看,可以任其婚嫁出去。

捡养的女孩毕竟都是活生生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物件,一般来说,不存在如此高密度的人的“丢失”风险。

(2)第二大风险其实就是“拐卖”女孩的风险。

9例光棍捡养的女孩中,其中有7例属于来路不明的情况,这7例中,有1例是2018年从广西某县“捡”的,另外6例没有明确的地方,里面有1例属于光棍吴光某花600元从不明地方买来的。有1例1995年生的女孩被捡养后,2009年时年仅14岁就“出嫁”了。

(3)第三大风险就是女孩亲生父母遗弃她们的风险。

前述案例1耿某所捡养的女孩就是其亲生父母亲自遗弃的。另1例蔡某捡养的女孩也是属于父母遗弃的情况。

除光棍家庭捡养遗弃女孩外,另外8例非光棍家庭捡养的女孩中,除2例属于亲戚间协商好的领养外,另外6例都属于遗弃女孩被捡养的情况。

与前文复盘的汤CL案能成功上户口相似的是,S村这些“捡养”的女孩同样在当地上了户口,或者被统计在户口信息花名册上。她们大部分被捡养者取了姓名,也有少数甚至连正经的姓名都没有。如有一例2013年10月13日出生的被捡养的女孩,捡养她的家庭中的奶奶名字叫“SH某某”,她在户口信息花名册上的名字就叫“C+SH某某”。仅此即说明,与X州地区一样,对于捡养抑或拐卖女童,S村所在地同样存在一种被当地默认的灰色秩序。

三、当前农村的光棍问题

从复盘汤CL案引发的思考,主要还停留在最恶劣的女童权益被侵犯方面,而其背后更为复杂的农村光棍问题以及因光棍问题而衍生的系统性风险,更让人无法忽视,它们是滋生汤CL案、YMX案以及前述S村耿某某案的土壤。

(一)情况呈现

在笔者调查完全统计的西部、中部和东部等4省15村中,截至2021年7月,共收集到27岁及以上(1994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口)的大龄未婚男性1766人,粗大龄未婚率(大龄未婚人数占全部户籍人口数的比例)为47.28‰。

其中,30岁及以上(1991年及以前出生)的“光棍”有1327人,粗光棍率为35.53‰,30岁至41岁(1980年至1991年出生)的“光棍”有922人,占全部“光棍”比例为69.48%,是当前农村光棍的最主要分布年龄群体。

在笔者调查不完全统计的全部25村中,调查共收集到27岁及以上的大龄未婚男性2098人,占全部户籍人口的比例为45.85‰。其中,30岁及以上的大龄未婚“光棍”有1659人,粗光棍率(即光棍人数占全部户籍人口数的比例)为36.25‰。

因此,若按2020年农村户籍人口占比54.6%估算,全国农村户籍人口约770831183人,以上述完全统计的粗光棍率推算,意味着我国农村当前约有30岁及以上的光棍2794.263万人,其中1980-1991年间出生的主体群体约有1941.4539万人。而就粗大龄未婚率估算而言,意味着当前农村27岁以上的未婚男性人口约有3644.4898万人,其中,27岁至29岁区间约850余万大龄未婚男性会快速跨入“光棍”行列。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推算只能从“大概”的角度对我国农村光棍的数量问题做一估算,而不能用之作为“精确”数据。

从区域分布看,东部地区某省农村粗光棍率约20.25‰,远低于中西部地区农村绝大多数地方均超过40.00‰的比率。此外,除东部地区某省大龄未婚男性在高龄阶段仍有婚配的可能外,中西部地区农村的绝大多数大龄未婚男性很难再成功婚配,他们中的绝大部分将会面临终身无法成婚的困境。

所以,总结起来说,当前农村光棍现状堪忧之处在于:

一是光棍总体数量存量庞大。

二是1980-1991年间出生的光棍数量占到近70%,这会对当前及今后我国社会安全构成巨大压力和冲击。

三是光棍的后备力量增量庞大,这意味着短期内无法缓解。

四是光棍分布存在一定的区域差异,中西部地区农村形势严峻,东部地区农村形势虽亦不容乐观,但要好于前者。

(二)主要类型与形成原因

从实地调查情况来看,农村光棍类型主要可以划分为常态和病态两种大的类型以及若干种小的类型。

第一种大类型是正常分布的常态类型,主要由光棍个体障碍因素所导致。

具体来说包括心智障碍、身体障碍、行为障碍和性格障碍四种小类型。这种大类型的特点是:

其一是,从空间上看,这一类型几乎分布于全国所有区域的所有村庄。理论上说,只要有一定数量的人存在的村庄或地方,就必定会有各种智、身、心、行等身心疾病缺陷的人存在,这一类人很大程度上本来就不具有很好的婚配条件,尤其是对于心智严重缺陷者,他们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对婚配有正常的感知。

其二是,从时间上看,这种类型在各个时期都有分布,他们在改革开放以前出生的人群中分布更多,改革开放以来,这一类型的人数有所减少,但仍然在每一个时期内都存在。

其三是,从数量上看,这种常态分布的光棍类型占全部光棍数量的比例约为三分之一。其总的人数估计在800—1000万人之间。其中,心智障碍者约占五分之一。

第二种大类是不正常分布的病态类型,主要由各种家庭、社会原因所导致。

从直接原因来看,主要与家庭变故、家庭经济贫困、地域性经济贫困、婚恋观念偏差有关。从根本原因来看,则与性别结构长期失调、区域经济结构不平衡发展与劳动力资源和婚姻资源的不对称流动、不健康的泡沫化的婚姻消费、地域性文化贫困等有关。从数量上看,病态类型占全部光棍的比例约为三分之二。其总的人数估计约2000—2500万人。

第一,性别结构长时期失衡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光棍的形成。

性别结构的失衡并不是光棍形成的直接原因,但是,长期失衡所造成的出生男性远多于出生女性,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利于适龄婚姻男性更加充分地择偶的后果。

第二,区域经济结构的不平衡与劳动力资源和婚姻资源的不对称流动是导致当前农村光棍形成的核心原因。

之所以出现像东部某省等地农村虽然有光棍但并不严重,而中西部地区农村和东北地区农村却很重,其原因在于,区域经济结构不平衡的存在,使得无论是劳动力资源还是婚姻资源,都更容易向东部某省等沿海一带的东部地区流动,而非反之。以西部某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为例推算,该省当年因工作就业、婚姻嫁娶而从某省流出到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等六省市的女性分别约有178.59万人、5.78万人,而因同样原因从这六省市流入某省的女性分别仅约有8.87万人、3.56万人。这种情况一方面造成了中西部地区农村大量未婚男性的形成,另一方面则推迟了东部地区某省一带农村女性的婚龄。以笔者调查的某省某镇6村为例,1980年至1994年间出生的27岁至41岁的未婚女性有206人,粗大龄未婚率也达到了14.38‰。

第三,长期以来,不健康的泡沫化的婚姻消费不仅对低收入家庭成婚不利,甚至对中等收入群体亦具有巨大压力,从而导致婚龄不断推迟后错过最佳结婚年龄而沦为光棍。

客观上看,当前农村社会结构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分化,上等收入群体在引领婚姻消费方面起到了不好的带头作用,彩礼高企、金银首饰必备、县城甚至地级市区购买住房、汽车、豪华婚礼团队、奢华酒席等各种炫耀性消费层出不穷,从而加剧了农民对婚姻消费的不切实际的想象并力求付诸实施,进一步引发了激烈的婚姻消费竞争。在中西部地区农村如H省Y县,除了彩礼10万元“起步价”外,在县城买一套100平米左右的商品房是标配需求,而当地县城商品房均价在4000元每平米左右(2019年当地房价);同样,在东部地区农村如某省Z市,彩礼一般在20万元以上,汽车规格一般在15-30万元,同时还需要在Z市的市区有商品房,而当地商品房的均价已经高达1.5-2万元每平米(2021年当地房价)。

第四,应对家庭变故的乏力以及公共政策支持不足会使得光棍家庭陷入负反馈循环,从而使其步步陷入不婚的困境。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些突发的家庭变故有时在所难免,如家庭成员中的任何一方尤其是父母双方或单方出现的意外事故,一些家庭应对乏力,而公共政策又没有跟上扶持时,就会使得这些家庭中的成年儿子更容易陷入婚配困难的境地。如笔者在中部H省Y县调查的胡某,先是其大专毕业后陷入传销组织,并卷走家里4万多元存款,而后其父亲突发癌症晚期医治无效而去世,紧随着其母亲因心急如焚而使得本就患有高血压的疾病恶化并进而中风瘫痪在床,一连串家庭变故的发生,使得其从传销组织脱离出来回到村庄后,只能依靠一己之力照顾其母亲,最终伴随着年龄增长而家庭经济毫无起色而逐步迈入了婚配困难的年龄门槛。在调查中,笔者发现有不少此类情况的存在。

第五,地域性文化贫困会加剧和固化前述四个层面的因素。

越是老少边穷的地方,因生存条件相对较为恶劣,受市场观念侵蚀的作用和影响,越难以形成健康的地域性婚姻文化。这些地区的特点就是,越穷的家庭反而索要的彩礼金额以及附着的婚姻消费条件越高,其社会心理原因就在于长期的贫困失衡造成这些地区的农民亟需通过一锤子买卖来获得婚后更好生活的确定性。它反过来又会将前述一些方面的原因合理化,从而加剧了这些地区的婚配困难状况。

(三)突出风险

第一,违法犯罪风险突出。

抢劫、盗窃、贩毒、绑架、涉性问题引发的凶杀案、性侵案或强奸案、直接发生或间接衍生的妇女和女童拐卖案等,是光棍违法犯罪的主要类型。如前文述及的某省的一个村庄,犯有抢劫罪的光棍有3人、盗窃罪1人、贩毒罪1人、绑架罪1人、强奸幼女罪1人,捡养女婴的光棍家庭有9户。在华北H3省Q县一村庄,2起灭门凶杀惨案均系该村光棍所为。在中部H2省P县一村庄,1名光棍将与其长期通奸的邻村妇女杀害后畏罪服毒自杀,1名光棍将邻居家女儿拐走,至少有4名光棍因为“买老婆”而被诈骗了数万元,1名光棍因与有夫之妇通奸被发现后持杀猪用的放血刀与对方家族血拼,并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名光棍酗赌欠高利贷被逼债无力偿还后服毒自杀死亡。在中部H省Y县一村庄,1名光棍的父母通过熟人在杭州务工时“抱走”1位女童。

在违法犯罪风险方面,改革开放以前出生的光棍,其违法犯罪的主要区域在农村,而改革开放以后出生的光棍,其违法犯罪风险不仅在农村存在,在当下以及将来,因为这一两代人普遍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以后都有进城务工的经历或正在城市务工,因而,他们的违法犯罪风险同样会对城市地区构成巨大压力。

第二,略。

第三,光棍个体生存生活风险突出。

酗酒、疾病、消极、自杀是农村光棍个体面临的主要生存生活风险。一些光棍尤其是高龄光棍生存条件普遍比较恶劣,他们都或多或少有各种各样的身心疾病,生存困难,生活消极,轻者酗酒麻醉自己,重者自杀厌世亦时有发生。在中部H省Y县一村庄,1名光棍长期消极厌世,酗酒成瘾以麻醉自己,他不仅从早喝到晚,甚至半夜起来上厕所时还要喝一杯。在中部H2省一村庄,1名老年光棍在大雪天被冻死在家几天后才被发现。在中部H省一村庄,1名老年光棍患病无钱医治且缺吃缺穿而在一个寒冷的冬夜在村里的变压器房窗户梁上上吊自杀死亡等等。

伴随大量改革开放前后以来出生的光棍陆续在未来10至20年左右进入老龄阶段后,无儿无女的他们将面临巨大的养老风险。仅以1980年至1991年出生的近2000万光棍为例,当前民政部门所规划设计的五保户供养的容量在他们进入老年后即会面临巨大压力,其供养缺口非常大。同时,如此数额庞大的群体,也将对国家和地方的公共财政构成巨大负担。

总之,从社会风险来看,光棍既可能是受害者,也可能是施害者。作为受害者时,其惨状令人唏嘘,作为施害者时,他们往往对比他们更加弱小的妇女儿童施加极其残忍的戕害,有些如本章前述的案例中,其戕害妇女儿童的残忍程度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四、对策建议

本文接下来所提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是直接方面的,即如何化解光棍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侵犯,依法保护广大妇女女童的合法权益。第二是间接地针对光棍群体本身的。两个方面应结合起来系统解决,既救急,又救本,不可偏废。

(一)妇女、女童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1)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条款

建议修改《民法典》第五章“收养”中的“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五)年满三十周岁。”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建议修改的理由是,这两条中的表述均对光棍或光棍家庭收养女童的风险估计严重不足。对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内容,《民法典》在这部分甚至存在更大的漏洞。它都有可能为光棍家庭隔代收养女童和光棍本人收养女童打开了法律漏洞的方便之门。

第一个漏洞是,只有一个儿子且该儿子未婚的家庭,只要年满三十周岁且其他条件具备都可以收养女童的话,这类家庭有可能收养的女童不是当“女儿”养,而是当“童养媳”养,且存在性侵风险。

第二个漏洞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如果“无配偶者”是男性,即使其年龄与被收养者相差四十周岁,仍存在性侵或强奸幼女的风险。例如,前文述及的笔者调查的S村的耿某,收养其养女时两者年龄相差34岁,性侵或强奸养女时大约在46周岁,案发时也仅50周岁。复盘的X州汤CL案,“捡养”时,两者相差34或37周岁,强奸案发时,作为强奸犯的“养父”汤CW,也才43周岁。因此,没有任何科学标准能够说明年龄相差四十周岁的男子收养女性不会发生性侵案。

鉴于此,

建议将“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一)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修改为:“(一)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女儿。”

将“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修改为:“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女性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禁止无配偶男性收养异性子女。”

(2)开展全面排查的专项执法行动

全面排查有子女家庭特别是仅有儿子的家庭收养女性的情况,既包括女童,也包括一切所谓“精神有问题”的妇女,及时防止风险隐患的发生。排查时间上,至少应该排查改革开放以来的所有时间段,重点排查1990年前后至2005年左右,在那15年间,叠加了各种因素叠加所带来的多重压力,导致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遗弃女婴现象。

全面排查被捡养女孩乃至所有被捡养人口情况的专项行动,应由公安部牵头,联合各级妇联组织、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公安、妇联、民政、教育和卫健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开展关爱被收养人员专项行动,关爱过程中,可以依法依规尝试运用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对被收养人员与儿童失踪家庭父母进行比对,帮助他们找回亲生父母。对于妇女,应重点排查跨省婚姻中是否存在拐卖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借跨省买卖婚姻而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样可以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运用现代生命科学技术进行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捡养女孩属于被遗弃的情况,应严格追究被捡养女孩亲生父母的刑事责任。

(3)依法压实属地责任

被捡养女孩乃至被捡养的所有孩子,其被捡养所在的村庄、乡镇和县级有关主管部门乃至主要领导应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要严查户口登记审查是如何落实的。或即使没有户口登记但事实上存在捡养关系的,应追究捡养关系发生时的县乡村三级党政领导及直接责任部门的渎职行为。

对于已经发生的存量部分,规定相应时间内排查(比如一年时间的专项行动),排查后,对被捡养人没有发生恶意伤害行为的,征得被捡养人同意的(8周岁以上),可以既往不咎。排查结束后,严防出现增量,新出现的对被捡养人有恶意伤害行为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二)农村光棍问题的治理对策建议

总体思路是分类治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