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徐娇在长沙因劝阻吸烟与他人冲突,对此有律师指责吸烟者违法,不过关于这件事的法律关系似乎比较复杂,长沙方面的表态称暂无对于室内抽烟的具体规定,这是怎么回事呢?分享一点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艺人徐娇昨天发布视频,说自己在长沙某餐厅遇到有一位男士吸烟,她先是让服务员劝阻,后来自己去劝阻未果后用手机拍摄,却遭对方抢夺手机并且将烟头扔到自己的碗里,双方因此冲突并报警,但是根据徐娇的说法是警方称长沙室内抽烟不犯法,无法进行罚款。
具体这件事怎么处理的暂时没有看到警方的说法,也没有媒体实地采访,这我也很奇怪,昨天这个事儿一度是冲上热搜第一的,为什么潇湘晨报不去采访,他们记者干啥呢?
这件事湖北媒体九派新闻后续打电话给长沙的12345,被告知对于室内抽烟的具体规定,接线人员表示目前暂未查询到长沙市专门的相关法律条文。对于已明确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的确是禁烟的;而对于未张贴相关标志的地方,可能就没有强制性的约束。
我看到律师邓高静发了一个长文,大意是指责吸烟者违法,她给出两个依据,一个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里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认为警方回复与法律规定不符。
同时她认为男子把烟头扔到徐娇的碗里也是违法行为,涉嫌寻衅滋事,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这里显然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了。
邓律师这个说法受到了很多人的支持,于是有人开始攻击长沙公安机关。
这里说明一下,我本人是不吸烟的,所以我也反对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这位吸烟者的行为在道德层面我个人予以谴责,但是对于这件事的法律规定,我认为邓律师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这里分享一点不同意见供参考。
首先邓律师引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个行政法规确实规定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是这是一个部门规章,是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规定,在第二条就明确说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如何,这里没有规定普通自然人的法律责任。
那么这个规定什么意思呢?其实是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而后边的法律责任也都是针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进入公共场所之后应当是按照这些标志警示规划自己的行为。
比如说这里明确贴出了禁止吸烟标识,那么这位吸烟者的行为涉嫌违法,但是根据徐娇的说法对方回应“这里没有贴禁烟标志”,所以这里说吸烟者行为违法,至少根据这条法规是值得商榷的。
想必邓律师自己也发现了,并没有找到可以对其吸烟行为直接处罚的依据,所以邓律师是把吸烟跟扔烟头到饭碗混淆起来说的,笼统说这位吸烟者行为违法。
可能有些人会有疑问,说如果没有禁烟标识就可以抽烟,是不是与室内公共场所不能吸烟抵触呢?
我个人的理解是,相关法规是针对的经营者的引导职责,暂时法律对于普通消费者的责任要求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高,或者倒过来说对于消费者辨识吸烟场所问题的责任没有那么重的规定,仍然是将悬挂吸烟标识作为认定吸烟者违法的前置程序,要让一般民众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的风险。
如果说室内禁止吸烟是绝对的一般性原则,则悬挂禁止吸烟标识本身就是不必要的,哪个餐厅会悬挂这里不能杀人么?可见相关法规既然规定了经营者的前置责任,对于普通民众的约束则是相对柔性的。
另外我们可以参考《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里规定了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可以处罚,注意这里有一个定语是“禁止吸烟的”,这里也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前置责任。
实际上之前有对公共场所吸烟者处罚的先例,都是以现场有明确标识且不听从执法部门劝阻的行为。
那么说回到这个事情,暂时不清楚是否这家餐厅悬挂了相关标识,但是如果按照徐娇描述,至少她没有现场发现这种标识,而吸烟者提出这个理由其实是强调了经营者前置责任未履行的情况,某种程度上说你还不能说这完全没有道理。
至于说吸烟者将烟头扔到徐娇碗里的做法,这个当然是侵权违法的,但是是否寻衅滋事,我认为同样值得商榷。
不管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寻衅滋事的规定都是针对扰乱公共秩序的,相关法规都是要求违法主体主观状态为故意,对这个行为是没有过失的,那么在公共场所与他人发生纠纷而有侵权违法行为,要看他是否是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对公共场所秩序的破坏。
从这个事情看,本来双方处于口头争执,是徐女士用手机去拍摄对方升级了冲突,当然徐女士认为自己这是为了取证,但我们前边说了,法律并没有如此刚性的处罚规定,她这个取证效果恐怕并不能导致对对方的处罚,相反可能侵犯对方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这个问题我说了没有一百次也有五十次了,普通公民并没有执法调查权,所以别人没有义务接受的拍摄行为,强行拍摄本身就是侵权违法行为,之前不管是普通人拍摄还是一些维权博主的拍摄,导致矛盾冲突之后一般都只能认定是治安案件予以调解,除非说另一方在制止拍摄过程中明显过激,有殴打行为的才可能单独进行处罚。
而对方扔烟头的行为明显是针对徐女士拍摄行为的一种回击,有具体的对象且影响非常有限,说是破坏秩序寻衅滋事这个我觉得未免言过其实。
如果说这个人是以扔烟头挑衅,比如说根本两边没有说话,他走过来就扔个烟头,或者他搭讪未果扔个烟头,那可能都更符合一些,现在这个情况我认为并不是很符合。
相反这里徐娇女士作为公众人物,应当更加清楚肖像权、隐私权的重要性,在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随意拍摄他人,这个行为我觉得并不值得提倡,当然她劝阻公共场所吸烟我是非常认同的。
因此我不太同意邓高静律师的说法,相反我认为长沙警方的处置专业规范,没有因为徐娇女士是公众人物给予特殊待遇,至少这个态度应该予以肯定。
那么徐娇女士应该怎么处理呢?就我个人看法,她其实应该投诉的是这家餐厅,依法当地的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未悬挂禁烟标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这个是没问题的,而且这也不需要拍摄取证,它没挂本来就是一个状态,还不至于说它故意留着标识不挂,你一投诉它光速悬挂,这个可能性基本没有。
另外我觉得长沙当地的卫生主管部门涉嫌一个失察的问题,这家店也不是第一天在这里开了,之前没有做过相应的检查么?如果店里确实没有禁烟标识,之前为什么没有发现呢?
至于这位吸烟者,前边说了对他我是道德上谴责的,但是法律上他的责任并不重,后续据说他愿意道歉,但要求徐娇女士删除视频,这个要求并不过分,再次强调未经他人许可强行拍摄本身就是侵权违法行为,并没有以所谓取证免除法律责任的可能,只不过这部分属于民事纠纷。
据报道徐娇女士并不愿意删除,我理解这时候应该是进入一个调解阶段,由于双方违法行为轻微且对公共秩序影响不大,实际上对肖像权和人格权的争议是一个民事纠纷了,警方可能是尝试调解,调解不成会引导他们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个做法符合公安机关处置民事纠纷的程序。
最后说一下我对公共场所吸烟问题的看法,其实从目前法律规定大家也能看出来,对于这种行为的约束处于一个相对过渡的阶段,就是虽然试图定义其违法,但是把主要责任放到经营者身上,通过约束经营者来间接约束吸烟者,我理解这是在尝试构建一种社会秩序,如果未来公众对于室内吸烟问题能够普遍的达成共识,类似于给急救车让路一样是一种社会一般行为规范,那么未来应该是可以进入更加刚性的执法的。
所以就此来说,我觉得徐女士这个行为还是有益处的,至少让公众对于公共场所吸烟的问题更加关注,比起发个海报摆个pose说不要吸烟什么的,线下劝阻行为更有实际意义,只不过这个手段可能有优化的空间。
最后再次对室内吸烟行为予以道德谴责。
以上就是我对徐娇劝阻吸烟纠纷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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