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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和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有群众在镇防洪堤沿线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同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当事人认识到该行为违法,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补救措施,将已倾倒的建筑垃圾全部清理完毕。
执法人员监督其清理所倾倒建筑垃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平镇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加强河湖管理与保护,严肃查处涉河、湖、水等违法行为,不断加强执法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完善河湖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助力河长制、湖长制的全面实施。
来源:藤县和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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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太平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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