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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刘某春是一对夫妻,育有三个女儿:刘某琳、刘某萍和刘某静。刘某静与张某曾结为连理,但于2021年5月解除了婚姻关系。不幸的是,刘某春于同年7月离世。

在过去的日子里,鉴于二被告刘某静和张某婚后生活拮据,马某出于亲情考虑,一直向他们提供经济上的援助。然而,在2015年初,二被告未经马某同意,陪同刘某春从银行取走了24万元。马某坚称这是一笔借款,而非赠与。同年10月,张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入狱五年。在此期间,为了筹集张某的退赔款项,马某不惜将自己唯一的住房以低价售出,所得140万元全部交由刘某静处理。为了清偿这笔借款,二被告与马某在2017年1月22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刘某静因石景山区6号拆迁所得的回迁房一套转让给马某。

2017年9月,正在服刑的张某在给马某的信中承诺,将这套涉诉房屋归马某所有,以偿还140万元和之前的24万元借款,总计164万元。

然而,二被告却在拆迁房屋上恶意添加了第三人的户口,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给马某。自售房后,马某已租房生活六年,身体状况欠佳,退休金难以支撑房租。而二被告既不能完成房屋过户,也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此,马某、刘某萍和刘某琳共同对刘某静和张某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案中,原告刘某萍表示支持母亲的诉求,并愿意继承父亲的债务份额;而刘某琳则对借款性质表示怀疑,如果认定为借贷,她要求继承父亲的相应份额。

被告张某称,由于自己当时正在服刑,对那笔钱款的性质无法确认,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是借贷纠纷,因此他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刘某静则坚称,那笔钱是马某自愿给她的,并非借款,且她只收到了110万元,而非164万元。她表示,当时并没有说需要偿还,因为自己没有钱,是母亲在帮助她。

接到原告的委托后,专业律师迅速展开了代理工作。通过对案件的仔细梳理和分析,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三个:一是马某、刘某与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是双方是否签订了有效的以物抵债协议;三是在以物抵债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恢复原始的债权债务关系。

为了支持这些观点,律师搜集并整理了相关证据,包括张某写给马某夫妇的信件、2017年各方签署的房屋协议以及刘某萍与二被告的通话录音等。在庭审中,律师结合事实证据进行了有力的答辩和质证。尽管被告极力否认和反驳,但在充分的证据和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并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法院判决如下:一、二被告张某和刘某静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马某687,500元,偿还刘某萍137,500元,偿还刘某琳137,50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80元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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