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某科技公司申请称:2020年9月1日王某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王某入职该公司工作,职为总经理助理,工作期限为六年。双方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及《落户补充协议》。2021年7月,王某工作中严重失职、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000元。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在《落户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二、乙方承担以下责任:……4.如因乙方个人的过错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或是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而给甲方造成技术和商业利益损害,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王某应向公司支付直接经济损失42000元。故申请请求:请求王某向公司支付因工作重大失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2000元。
被申请人王某,委托律师代理本案。经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及对案件事实的分析了解到,王某于2020年9月1日入职申请人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签有劳动合同,2022年2月23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中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原件)、落户补充协议(原件)、保密协议(原件),证明2020年9月1日王某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六年。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内容,双方签订了落户补偿协议,约定王某过错给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我方予以认可,但申请人提交的员工处罚通知单(复印件加盖该公司公章),证明王某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我方主张没有看到该证据原件,故对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律师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公司就王某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提交了员工处罚通知单予以佐证,但未提交该证据的原件,无原件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故申请人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在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