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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引发热议。

徐大曾通过手机银行向银行申请一年期信用贷款15万元。当日银行发放贷款。不到一个月,徐大因意外去世,无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其妻子郁某继承房产,儿子徐某放弃财产继承。4年后,银行起诉要求郁某、徐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

银行此举是否合理?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应区分贷款本金、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来分析。首先,贷款本金及合同约定利息均是基于贷款合同产生,贷款人有义务履行合同约定并在期限内偿还债务及LPR利率标准支付贷款期限外的利息。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即是说,即使贷款人身亡,但继承他遗产的继承人仍应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因此,银行主张偿还贷款本金及合同约定利息并无不妥。其次,银行主张罚息不合理。所谓罚息,是由于贷款人到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违约责任产生的惩罚。但本案中,徐大因意外去世,并非故意违约,且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银行本应在债务得不到清偿时主动催收,却一直放任导致损失扩大,因此,这部分损失不应由继承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