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已经解除,但对方却多次实施骚扰、暴力威胁等行为,这种情况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让我们一起走进今日的拍案说法。
案情简介
邹某、代某于2018年10月相识恋爱,2019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于2020年4月生育长女,2023年5月生育次女。后邹某、代某因感情不和,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并经调解协商,二人针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同居关系后,代某多次到邹某住所无理取闹,实施威胁、恐吓、跟踪、伤害邹某等行为。邹某多次报警,但代某一直未停止干扰邹某的正常生活,邹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代某解除同居关系后,代某到邹某的住所及租房居住地对邹某实施骚扰等行为,使邹某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邹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禁止被申请人代某对邹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代某骚扰、跟踪、接触邹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禁止被申请人代某到邹某住所滞留。
法官说法
本案中,邹某、代某并非家庭成员关系,但国家对遭受暴力的妇女的保护,不因是否具有婚姻关系,是否尚处于同居关系等加以划分和有所限制。法院结合邹某的实际情况,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护了受害者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法官寄语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在家庭暴力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的“法律保护伞”,为的是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家庭暴力行为虽然发生在一“家”之内,但家暴不是家务事,它不仅侵害受害人个人合法权益,影响整个家庭和谐,也对社会安全稳定、树立文明新风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否定和制止。
因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隐蔽、复杂,很多受害者证据意识淡薄,在遭遇家暴时不注意保存证据,导致家暴事实难以查明。因此,建议遭遇家庭暴力时,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反映、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法律为自己“撑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文稿|黄思静
编辑|廖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