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Adal plant LLP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欧亚调解中心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案
编者按:
连云港是中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新亚欧大陆桥东方桥头堡、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江苏“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城市。连云港东面大海,通过海运联通世界,西面通过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联通欧亚。作为中哈物流国际合作基地、上合组织出海基地,连云港与中亚国家市场主体的经济联系日趋紧密,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具有鲜明的区域特色。连云港法院始终聚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坚持涉外商事审判精品化战略,充分发挥涉外商事审判职能,积极打造区域司法品牌,倾力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
2024年12月24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7协外认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和执行欧亚调解中心国际商事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 彰显恪守国际条约、支持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立场。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8年,Adal plant LLP公司与亭玉公司签订了三份购买日化用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三份合同均约定“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的违反、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任何争议、争端或索赔,均应由设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商会(阿拉木图)的国际商事仲裁院根据其规则予以最终解决,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地为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仲裁工作语言为俄语”。Adal plant LLP公司申请仲裁后,欧亚调解中心国际商事仲裁院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令亭玉公司向Adal plant LLP公司支付相应货款本金、迟延履行违约金及仲裁费。Adal plant LLP公司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案涉仲裁裁决的申请。亭玉公司未到庭应诉。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缔约国,本案应适用《纽约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纽约公约》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Adal plant LLP公司提交了申请所需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且案涉仲裁所涉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可经仲裁的纠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不存在违反我国公共秩序的情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外国仲裁裁决。在本案审查过程中,Adal plant LLP公司需进一步向法院提交域外证据,因《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对我国生效,该案承办法官引导Adal plant LLP公司根据《海牙公约》就需提交的域外公文书办理附加证明书,Adal plant LLP公司在两周内即完成了域外公文书的认证流程,本院审查后及时作出了案涉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仲裁裁决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哈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哈方当事人需提交域外公文书时,法院引导当事人适用《海牙公约》,用附加证明书,从而简化了域外证据的跨境流转程序,降低了文书跨国流转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善意履行国际条约,承认和执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编辑 | 王瑞普
供稿 | 市中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