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以非法经营罪
判处被告人胡大发(化名)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处被告人胡小勇(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胡大发办理了副食店的营业执照,在住宅处经营食品、百货等日用小商品。2018年11月,为扩大经营范围获取更多利润,胡大发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开始在副食店对外销售烟花爆竹。
2019年,根据相关文件通知,黄梅县城区开始禁鞭,同时,县城区不再许可新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期限届满的店面不再办理新的许可延长经营期限。2020年11月11日,胡大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胡大发明知未获得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仍擅自经营,期间多次委托儿子胡小勇进购烟花爆竹,并在自家副食店进行销售,从中牟取高额利润。
2024年1月25日,侦查机关在胡大发经营的副食店查获了915件32盒21封存放待售的烟花爆竹,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烟花爆竹价值17397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对烟花爆竹制品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统一管理,被告人胡大发、胡小勇在经营许可资质到期后未取得许可续办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制品经营,在家中囤积了大量烟花爆竹制品,不仅破坏了国家烟花爆竹专卖制度,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对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打击。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性较大
未经许可
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
否则将难逃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作为燃烧爆炸物品
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一些强氧化剂、爆炸物、化学品
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到废弃销毁
全过程具有高危属性
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等行为
安全隐患极大
当前
烟花爆竹行业已进入产销旺季
也是烟花爆竹事故易发多发时期
这份提示请查收!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融媒体工作部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