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韶关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其中《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不得非法剥夺》具有典型意义。
3万元分红“外嫁女”没资格拿?
陈某红是始兴县某镇某村民小组村民陈某周的女儿,其出生后便随父亲入户该村民小组。
1999年,陈某红与外地男子黄某登记结婚,于婚后生下两个儿子,其儿子均随陈某红户籍落户在始兴县某镇某村民小组。
2023年12月,该村民小组制定《征地分红方案》,将所得征地补偿款进行分红,村民人均可分得1万余元,但《方案》明确本村外嫁女及其所育子女不予分红。
因母子3人因未分得征地补偿款,陈某红为此诉至法院。
此外,早在2014年4月,陈某红等曾因征地补偿款未能得到分配就向始兴县某镇政府请求确认其村民资格,某镇政府出具证明,确认其具有涉案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院判决村民小组如数支付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本案中,涉案村民小组分配补偿款前,陈某红等3人早已具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应享有取得涉案补偿款的权利。村民小组拒绝向其3人支付补偿款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以村集体收益分配方案等形式剥夺陈某红等人合法权益的约定无效,遂判决村民小组向陈某红3人分配征地补偿款共计3万余元。
法治社会岂容陋俗“撒野”
极目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类似村组织侵犯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案例并不少见。
嫁出去20多年,虽然户口留在娘家乡村,但按照当地村规民约,阿丽(化名)依然没资格享受集体收益分配。为争取自己的分配权益,她成为四川广安城郊玉皇观社区二组的一个“刺头”,从居民小组一路找到社区、街道办、相关部门……最后,她带着一纸诉状踏入法院大门,诉请法院判决居民小组支付自己征地补偿款和租地费用8300元。
法院最终认定阿丽在玉皇观社区二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当享受相关权利,支持了她的诉求。
在她胜诉之后,该居民小组又先后有3名“外嫁女”通过诉讼获得集体收益的分配,最近的一份判决已于2024年11月作出。近日,刘女士向记者反映,她户口所在的湘潭响水乡红星村粟塘村民组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因她是“外嫁女”,没有给她分配补偿款。她把红星村粟塘村民组告上法庭后,法院二审判决红星村粟塘村民组支付21566元补偿款。
今年12月17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外嫁女”起诉村民小组索要征地补偿款案件。法院一审判决,村民小组向王女士支付征地补偿款2.3万元。
广东韶关法院认为,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权益的享有不以性别为区分,女性不因外嫁而丧失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本案审理通过对村规民约等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和纠正,明确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被剥夺,村集体不得以村民会议、村集体收益分配方案等形式侵犯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对移风易俗有重要意义。
有媒体评论认为,当今时代,文明与法治的浪潮滚滚向前,然而“外嫁女”权益被侵害这一沉疴旧疾,却如阴霾般笼罩在社会公平正义的天空之上,令人愤懑不已。部分农村基层组织死抱“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这一荒谬观念,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侵蚀着公平正义的基石,广大“外嫁女”们更应鼓起勇气,坚定地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奋力抗争。
极目新闻综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红星新闻、广西新闻网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