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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作为购房者,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购置了一套名为“北京2001”的房产,然而,房屋的质量问题却给程某带来了不小的困扰。为了解决这一纠纷,双方于2020年8月17日共同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根据这份协议,房地产公司承诺在接下来的两个半月内对程某的房屋进行维修。

然而,维修工程的实际进展却远非如协议所约定的那般顺利。直到2021年12月26日,该维修工程才最终完工并通过了验收。在这漫长的维修期间,程某的房屋一直处于无法正常居住的状态,这迫使他不得不在外租房生活。此外,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本应由被告承担的物业费、暖气费,也全部由原告程某先行垫付。

面对这一系列额外的经济负担,程某多次向被告房地产公司催要相关费用,但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程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委托了专业律师来代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房地产公司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声称,涉案房屋早在2021年1月中旬就已经完成了大部分的改造工作。后续的维修工作,如因厨房加湿器水管渗漏而更换的厨房吊顶、橱柜、冰箱等,以及针对漏水问题的维修,都是在不同时间段内完成的。特别是阳台地面大理石的更换,更是经过了多次尝试后,才于2021年12月26日最终铺装完成。对于2021年7月以前的损失,被告请求法院进行酌定;而对于2021年7月以后的损失,被告则认为这是程某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然而,经过律师的详细梳理和分析,以及关键证据的搜集和整理,法院最终认定了以下事实:被告房地产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由此给原告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这些损失包括程某在外租房的费用、垫付的暖气费和物业费。

为了证明自己的损失,程某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对于暖气费损失,程某指出,由于维修工程导致他无法在2020年和2021年两个供暖季正常居住,因此这部分费用也应由被告承担。虽然《和解协议》中约定了自收房之日起由原告承担涉案房屋的暖气费和物业费,但鉴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并交付房屋,因此被告应赔偿这部分损失。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认定,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程某租金损失98000元、供暖费损失5754.38元、物业费损失9765元。如果被告未能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将面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处罚。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程某的合法权益,也提醒了房地产公司在房屋销售和售后服务中应更加注重质量和信誉,以避免类似的法律纠纷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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