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 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全力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北海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还贷提取业务,不再对办理异地购房、还贷提取业务的缴存人设置户籍地、工作地等附加条件。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北海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享受与我市缴存人同等贷款权益。当北海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时,视资金运行情况,可暂停或限制异地贷款业务。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可按申请人家庭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区)的住房套数认定。申请人家庭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降低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缴存人购买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五、提高多子女家庭、引进人才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单身职工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已婚职工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的基础上,属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属引进人才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10%。

六、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中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与以往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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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律顾问: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