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近日,一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马大姐特意来到甘肃省环县检察院,告诉检察官自己已经收到了被拖欠的货款。

马大姐夫妇在当地经营一家五金店。2021年5月,马大姐夫妇与一家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技术公司”)签订物资买卖合同。没想到,技术公司收到货物后,迟迟不结算货款,导致马大姐夫妇的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二人将技术公司告上法庭。

2024年1月,法院判决技术公司支付马大姐夫妇货款263万余元,但技术公司一直未履行。3月,马大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后,法院执行工作一直没有进展。7月初,马大姐来到环县检察院求助。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该院此前受理了另外两名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执行案件,涉案款项180余万元,被执行人也是该技术公司,遂决定并案审查。

经查,2021年3月,技术公司负责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工程公司”)中标的油井钻井工程项目。双方约定,施工结束后结算工程款,技术公司负责完工验收并交付,工程公司按约定支付工程款1074万余元。但2024年1月,技术公司与工程公司达成一份“工程款及借款对账往来单”。对账往来单载明,技术公司以工程公司的应结工程款作为担保,向工程公司借款1320万元。此后,这笔钱汇入了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的个人账户,但齐某并未将钱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调查中,工程公司坚称,借款就是已结算的工程款。

此外,检察官了解到,早在2024年6月,法院就依法冻结了工程公司账户上的400余万元资金,但技术公司与工程公司不断提出执行异议并恶意举报,法院的执行工作迟迟没有进展。

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技术公司以应收工程款作为担保,向工程公司借款1320万元,一旦成功设立质权,在技术公司不能归还借款时,工程公司可直接对该笔工程款优先受偿。但工程公司与技术公司并没有依据民法典“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相关规定,进行出质登记,质权并没有设立。由此,工程公司对1320万元借款享有的债权与3位申请人的债权同属普通债权,不能优先受偿。同时,3位申请人的债权申请执行在前,所以应当以这笔工程款先行清偿3位申请人的债权。

经过沟通,该院检察官与执行法官达成一致意见:技术公司拖欠申请人货款,致使申请人生活困难,且尚有未结工程款可供执行。鉴于工程公司暂未向技术公司结算工程款,检察官与执行法官决定对工程公司账户上的财产予以执行,工程公司、技术公司双方的债务在执行后由二者自行扣减、结算。

7月底,环县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尽快划拨执行冻结案款,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充分得到保障。目前,马大姐与另外两名当事人均已拿到了货款。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