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需注意的广告行为
药店张贴广告,原因是为了做药品促销,但是药品促销广告很容易违法违规。
在此提醒一下药店促销广告违法违规需要闭坑的,以下几项违规行为较为常见:
1.药店推行买药赠礼措施,将“米面酱醋茶”等生活品作为购药奖励。国家药监局发布文件规定,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2.药店促销活动中经常见到“热销”、“抢购”、“试用”等字眼。《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另外,药店没有资格发布处方药广告,处方药广告发布平台为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
3.为了达到更好的广告效果,药店打出“XX药原价xxx元,现在活动特价xxx元”的标语,但是标的“原价”并不是真正原价,只是为了刺激消费者购买欲,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4.当地规定医保定点药店不得促销医保类药品,但药店仍采用会员积分形式为顾客兑换日用百货,实行间接促销。
处方药的监管要点
禁止清单
《广告法》第十五条详细列出了禁止发布广告的处方药的禁止清单,具体包括:(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2)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3) 用于戒毒治疗的药品。这些药品因其特殊性质和潜在风险,被严格限制在广告媒介中的出现。
此外,《三品一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不得发布处方药广告的额外三种情形:(1) 医疗机构自行配制的制剂;(2) 依法被停止或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药品;以及(3)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被列入禁止清单的处方药被严格禁止在任何渠道发布广告,以防止误导消费者和保护公共利益。
广告审查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处方药广告在发布之前需经过市监部门或药监部门的审查,依法获得《药品广告审查证明》。
广告内容
处方药广告的内容需满足《广告法》第十条、第十六条及《三品一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
(5)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6)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7)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8)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等。
发布渠道
在获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后,根据《广告法》第十五条和《三品一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方药的宣传材料是不允许通过大众传播渠道或任何其他形式向公众进行推广的。这类广告仅限于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认定的专业医学和药学期刊上进行发布。鉴于处方药广告的目标群体仅限于医疗健康领域的专业人士,任何通过提供医学、药学期刊等方式间接向公众传播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同样是被禁止的。
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方面,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同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
发布形式
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以及《三品一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处方药的广告发布需严格遵守明确的标识要求。具体而言,广告中必须醒目地展示广告审批编号、禁忌事项以及可能的不良反应,并且要明确指出“本广告内容仅限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考”。这些关键信息在字体和颜色的选择上应确保清晰、醒目,便于识别,特别是在视频媒介中,这些信息需要持续展示,以便观众能够轻松注意到。
此外,根据《广告法)》第十九条和《三品一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各种隐蔽的手段进行变相广告的行为也是明确禁止的,包括但不限于:
(1) 利用处方药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2) 使用与处方药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3) 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4)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
违规后果
处方药广告主要违法行为及对应法律后果和法律依据如下:
典型案例
广播电视台播放
处方药广告被罚没21万元
2022年6月15日,辽宁省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草原神舒筋丸”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某市广播电视台播发布“草原神舒筋丸”广告,其音频视频内容有:“草原神一出手,风湿骨病都赶走,腰疼腿疼要健康,草原神来帮忙,特效治疗:跟骨刺、腱鞘炎、滑膜炎等风湿骨病。草原神治疗风湿骨病有三绝:一绝两块树上皮根除痹毒敢称奇,二绝一块野牛膝去突除刺强腰膝,三绝一块续断根续骨通络除病根”等。经查草原神舒筋丸属于处方药,该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发布处方药违法广告行为。广告内容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内容违法广告行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方药的广告宣传以医师等医学药学专业人士为对象,只能在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介绍,《广告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本案的公示警示处方药的经营销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药店在O2O互联网平台页面
展示处方药的宣传用语被罚
2021年11月1至2021年11月25日,上海某医药公司美康路店药房在其某外卖平台“某某药房(北翼美康路店)”自行制作发布关于处方药万艾可**酸西地那非片含有“万爱皆可”、“PED5i被三大ED指南推荐为一线用药”、“原**地那非全球第一个PED5i上市23年原研品质”等宣传内容的广告。由于上海某医药公司美康路店药房的广告制作费用无法计算。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上海某医药公司美康路店药房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文转自【央视新闻客户端】;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023年第一季度,北京市广告与网络交易监测中心对互联网媒体主要包括PC端的门户、电商、视频、搜索引擎、社交网站、企业自设网站以及移动端APP、公众号、小程序等实施了抽查监测,并就医疗广告中应注意的事项做出以下监测提示:
一、医疗广告应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广告宣传,广告中不得涉及诊疗方法、保证治愈等内容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中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不得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例如:某口腔医疗机构的广告中,宣称“采用德国先进的3D数字化种植牙技术,上午种植、下午啃排骨,20分钟即做即走”等内容,在医疗广告中出现医疗技术、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医疗广告中不得利用专家、患者的形象做证明
例如:某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的中医医院的广告中,宣称“资深老中医采用中医方案治疗效果显著”,多位患者通过治疗后“腿麻减轻、腰痛明显改善,腰腿恢复,肝肾的功能也正常了”等内容,出现了中医老专家的治疗方案、患者现身说法证明康复效果的内容,涉嫌违反医疗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名义、形象作证明等内容的规定。
三、消费者在面对医疗广告宣传治疗疾病、治疗效果时,要根据自身情况,提高警惕,谨慎判断,不要盲目轻信
一是要查看该广告是否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广告内容与审批内容是否一致;二是不要盲目迷信广告中所谓“医疗专家学者的专业学术推荐”“痊愈患者的康复效果”等内容,要根据自身情况,审慎判断,不要跟风盲从;三是治病就医事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应到正规医院及时就医,不要盲目轻信广告内容,以免贻误病情。
(总台记者 陈宝善)
【违反药品广告法的处罚方式】
违反药品广告法者,将面临如下严厉惩罚: 即刻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关领域内消除不良影响。 对广告费用进行计算,若低于五倍,需处以20至100万元罚款,若无法计算或明显过低,则处以100至200万元罚款。 对于违法行为超过三次,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罚款五倍至十倍,并有可能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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