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苏法院常态化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暖企护企”专项执行行动,坚持依法规范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并重,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探索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法治国情的中国特色个人破产制度,助“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卸下包袱、重获新生。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一批“暖企护企”“类个人破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既有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交叉联动、助力重点海工项目顺利推进的案例,也有人民法院联动交管部门设立“共管账户”、保障城市公交公司正常运营的案例,还有人民法院盘活停工商业街、助力打造城市商业名片的案例,这些案例为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高质量执行工作服务保障江苏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参考的示范样本。

目 录

案例一:三级法院协同联动 助酒乡酒更香

案例二:海地协同执行交付千吨级码头 助力50亿元海工项目顺利推进

案例三:物联网“活查封”再升级 有力破解质押监管难题

案例四:“自行变卖+同步监管”财产处置模式高效执结涉企案件

案例五:多方联动建立“共管户” 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案例六:执前督促实质化解纠纷 助力优质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七:灵活采取执行措施 维护商圈业态稳定

案例八:法院助力打造城市名片 停工商业街变网红“尅街”

案例九:意外失火导致赔偿 “类个人破产”助获新生

案例十:多案举债负担重 “化繁减负”助重生

案例一

三级法院协同联动 助酒乡酒更香

【基本案情】

江苏某酿酒厂成立于1991年,是中国酿酒名镇双沟镇的第二大酿酒企业和本省规模型知名酿酒企业。近十年间,该企业因与省内另一知名酒企知识产权纠纷,执行案件遍及省内六市九家法院,执行标的总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酿酒厂被多家法院限高纳失,企业经营受阻,数百名员工面临失业。执行法院实地走访发现,该酒厂具有良好的基础设备、酿造工艺和基酒储备,名下品牌有一定知名度,产品遍布多个省份且有一定市场份额。为进一步整合全省执行资源,一揽子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开展暖企护企工作,省法院将省内涉该酿酒厂的案件集中交叉至宿迁中院执行,同时指令宿迁中院对辖区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一并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后,宿迁中院充分发挥属地优势,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考虑到该酿酒厂对当地酿酒业发展具有带动示范效应,宿迁中院、泗洪法院主动联合当地县、乡两级政府共同开展助企解纷工作,最终促成五家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就4000余万元债务达成了长期和解履行方案。属地政府同意该企业暂缓缴纳税款,并提前完成上年度退税,为企业筹措执行和解履行所需资金200余万元,解了燃眉之急。最终,经过府院联动,就该酿酒厂所涉的金融债务全部达成和解履行方案,并一揽子化解了涉酿酒厂系列执行案件20件及在诉、未诉纠纷200余件。截至2024年12月10日,执行到位总标的1200余万元,化解10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和纠纷142起,其余案件和纠纷正按和解协议履行中。

为进一步强化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宿迁中院联合宿迁市酒业协会围绕酒类知识产权保护为当地三十余家酒企开展涉企执行学校授课,助推出台《宿迁市酒类商业标识预审工作规程(试行)》,合理界定各酒企之间商业标识的权利边界,预防和减少酒类知识产权纠纷,促进白酒行业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针对实务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长期未执结案件,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交叉执行,提升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针对被执行人在省内多地多家法院有系列执行案件的情况,省法院结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纠纷成因、立案顺序、案件集中地等情况,将关联案件集中交叉至一家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充分发挥属地优势,多方协调联动,最终一揽子解决所有纠纷,并结合案件成因和产业特点,积极推动当地白酒协会出台《酒类商业标识预审工作规程(试行)》,预防和减少酒类知识产权纠纷,实现已病未病共治,推动白酒产业健康发展,助力“既有一轮明月,也有满天繁星”的酒业发展格局。

案例二

海地协同执行交付千吨级码头

助力50亿元海工项目顺利推进

【基本案情】

盐城港射阳港区某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码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生效判决确认,某建材公司应迁离盐城港某千吨级码头并将码头交还,判决生效后该建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该码头系盐城射阳港计划投资50亿元引进的新能源海洋工程装备项目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如不能按期迁离、交还,将成为项目开工后继续推进的堵点。2024年4月立案执行后,南京海事法院勘查发现,码头现场不仅有重型龙门吊等大型陈旧设备,还有配电房、集装箱、活动板房、皮带机、防尘网钢管架等构筑物及杂物,拆除专业性要求高、安全风险大,而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力自行拆除清理。

为安全、高效、稳妥做好案涉码头清场迁离工作,南京海事法院结合现场情况精心谋划,确定物品分两类处理、物品和设备分两步执行的“两分”方案,确保程序公正、集约高效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对被拆除财产价值的减损;针对重型专业设备龙门吊拆除工作组织开展多次论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确保规范安全。2024年9月7日,南京海事法院与码头所在地盐城中院、射阳法院开展协同执行。盐城两级法院全力调度属地执行资源,协调地方公安、消防、医疗、应急管理等多部门,全程做好现场警戒及应急保障工作,并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见证执行。经海地三家法院周密部署、通力协作,30余名法院干警前后两期历时4天现场执行,如期完成案涉码头腾退迁离,并交付盐城港射阳港区某公司,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关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射阳港经济转型升级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目标建设。南京海事法院协调码头所在地法院开展协同执行,积极争取地方多部门支持配合,整合海地法院优势执行资源,激发交叉执行效能,规范有序高效执结案件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对被拆除财产价值的减损,打通了地方50亿元重大海工项目建设堵点,为江苏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对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三

物联网“活查封”再升级

有力破解质押监管难题

【基本案情】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江阴某钢管公司经法院判决需归还债权人借款本金1600余万元及利息等,债权人有权以钢管公司提供质押的6334吨无缝钢管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拍卖无缝钢管过程中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导致拍卖程序停滞。江阴法院调查发现,钢管公司厂区内始终有货物进出,债权人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如采取传统查封方式,也将导致钢管公司生产停摆,近百名工人失业。

为妥善解决执行案件及衍生的异议案件,江阴法院采用物联网技术,在厂区安装鱼眼式电子封条,并启用智能视频系统、车辆号牌识别系统、地磅物联网称重系统等,全方位监管厂区车辆进出轨迹、过磅流水。同时,在库存数据中设置3000吨为最低警戒线,一旦钢管库存低于警戒线,监管平台将自动警报,提醒债权人及法院采取相应措施。此外,随着后期债务逐步履行,法院也可在后台一键调整警戒线吨数,真正实现对查封财产库存的动态监管。“物联网+执行”的可视化成效,解决了债权人监督难和债务人经营难的“两难困境”,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企业于2024年8月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金融借款案件中,企业常用生产资料进行质押担保,通行的做法是聘用保安人员进行监管,但极易出现质押物脱管情形,导致执行中无法确定质押物的实际范围。本案中,江阴法院通过物联网电子封条及智能视频系统、车辆号牌识别系统、称重系统等新型监管措施,实现了对企业厂区流动的生产资料的“动态监管”,并且随着部分债权的履行还可以动态解封对应质押物,进一步释放了被查封企业的经营活力,也使债权人获得了公开透明的质押物监管信息,有效促进执行和解,有力展现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为。

案例四

“自行变卖+同步监管”财产处置模式

高效执结涉企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某新能源光电科技公司向某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后因无力偿还借款,银行于2024年4月23日诉至新沂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该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剩余19万余元的还款义务,银行遂申请执行。

执行期间,该公司反映企业的特种机器设备(某新材料生产线)司法拍卖周期长、流通性较差、成交价格低,希望法院在已查封的状态下,允许其自行出售被查封财产,履行还款义务。为确认公司自主处置财产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法院检索关联案件,发现该公司无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省内案件。与此同时,法官多次走访公司所在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确认,了解到该公司仍在正常生产经营。考虑到案涉机器设备已有意向成交客户,自行处置能够节省评估、拍卖等费用,提高处置效率,减少交易成本,新沂法院在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该公司自行处置该特种设备。在新沂法院组织和监督下,经初步市场询价后,三家意向客户共同对案涉机器设备进行报价,最终以最高报价35万元的价格成交。法院审核后,本案案款直接汇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剩余价款交由被执行人。同时,新沂法院现场监督设备交付,实现对被执行企业自行处置行为全流程监管。最终,19万余元案款于7日内全部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法院根据涉案财产的市场特点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中关于探索建立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的规定,把法院监管与当事人自行处置相结合,在确保全程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自行处置相关财产,高效实现了财产价值最大化,避免了传统司法拍卖周期长、成本高、冲突多等情况,切实维护了双方当事人权益,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更优解”。

案例五

多方联动建立“共管户”

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客车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公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3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邗江法院依法冻结了某公交公司银行账户。2023年12月,该公交公司向邗江法院反映,因账户被冻结,公司日常运营受到影响,申请解封银行账户。考虑到公交公司的运营事关民生保障,邗江法院第一时间与公交公司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局核实情况,并于2024年1月组织协调各方建立“共管户”:申请执行人同意解封公交公司所有银行账户,且另行设立由两公司共同管理、法院监督、交通运输管理局协调配合监管的“共管户”并予以冻结。同时,为兼顾债务持续履行和公交公司正常运营,对“共管户”中的款项采取分级管理:每年300万元以下的款项直接扣划给申请执行人;300万至600万范围内,超过300万元部分的款项交由被执行人用于公司经营;超过600万元部分的款项仍扣划给申请执行人。“共管户”设立以来,某客车公司的胜诉权益已兑现700余万元,余款正在按协议约定履行之中,某公交公司保持正常运营。

【典型意义】

邗江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和“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在执行过程中从平衡申请人债权实现和被执行企业正常经营的角度出发,创新性地提出了建立当事人共管、法院监督、交通运输管理局配合监管的“共管户”,并明确了账户管理规则,做到执行案件“护营商、保民生”两者兼顾。“共管户”的建立,既为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兑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也为被执行人的生存发展赢得了“喘息之机”,某公交公司得以正常运营,城市公共交通平稳运转,当地群众出行未受影响,形成了互利共赢局面。

案例六

执前督促实质化解纠纷

助力优质企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苏州某机器人公司与苏州某科技公司因设备采购发生纠纷并引发诉讼。判决生效后,苏州某机器人公司向吴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苏州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

吴中法院调查发现,苏州某科技公司系辖区内的上市公司,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为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强制执行措施对当事人的影响,经苏州某机器人公司同意,执行法院决定适用执前督促程序,于2024年7月25日督促苏州某科技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执行法院主动约谈双方企业相关负责人,从实质化解纠纷和企业发展的角度进行释法明理,促成双方在7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苏州某科技公司依约在8月14日付清了案款。最终该案履行完毕,矛盾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典型意义】

为进一步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吴中法院在办理涉企案件中积极探索运用执前督促、执前和解等措施破解企业急难愁盼问题。针对运营良好的企业所涉执行案件,法院通过执前督促履行措施,积极开展执前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执行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切实提升企业司法获得感,推动涉企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七

灵活采取执行措施 维护商圈业态稳定

【基本案情】

苏州某实业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上海某投资企业因欠付浙江某物业公司物业费被起诉,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达成和解协议:三被告分期支付物业服务费2400余万元。后被告因资金问题未能按约履行,浙江某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查明三名被执行人系苏州古城区一处商业综合体的开发商和运营商,目前该项目仍由申请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执行人苏州某实业公司名下有多套商业房产,但已经出租用于经营。执行中,经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的经营已出现困难。如直接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多处不动产,必然涉及整个商业综合体现有规划布局,不仅给已有商户的经营带来影响,还间接影响潜在商户的投资预期。为最大程度维护商圈业态稳定,盘活被执行财产,执行法院经过多次沟通协调,促使双方达成了“拍卖部分商业房产+分期提取租金”的灵活执行方案。前期对13套房产进行带租拍卖,顺利执行到位1800余万元,对于剩余的600万元,通过逐步提取被执行人租金收益的方式进行分期履行,该案目前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苏州某著名商业综合体的业主方和物业服务方,如果处理失当,该商业体内商圈业态稳定将受到很大影响。执行法院严格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考虑被执行企业现实困难,采取分期提取租金并分阶段履行的方式,充分发挥查封财产使用价值,既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缓解了被执行人的资金和经营压力,维护了商圈业态稳定,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及潜在商户的共赢。

案例八

法院助力打造城市名片

停工商业街变网红“尅街”

【基本案情】

为推进商业街重点项目建设,2017年至2019年,某置业公司先后向某平台公司借款5200余万元。数年过去,借款未偿还,商业街亦处于停工状态,平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执行案件高达337件,平台公司收不回借款、承建方拿不到工程款、商户预购了商铺不能入驻,案涉项目成为矛盾集中地。为妥善化解纠纷,盱眙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由党委政府牵头建立工作专班,与8家执行联动成员单位共同商讨确定了“分批拍卖、整体盘活”的处置方案,从地理区位好的、商业价值高的核心区开始处置。2024年4月18日,法院发布首批房产拍卖公告。为保障拍卖成效,法院与拍卖平台、拍辅机构推行“云向导”“VR看样”“云专场”,以解决“想买不会”“到场无时”“人气不旺”等问题。经拍卖平台首页推荐,16名竞买人参与竞拍,涉案房产最终以48.84%的溢价率成交。拍卖款到账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当日即完成标的物过户交付,涉该置业公司的337件执行案件已执结182件,执行到位金额4100余万元。

目前该商业街已有82家商户顺利入驻,并以当地方言命名为“尅街”,成为集文化创意、休闲观光、夜经济消费为一体的龙虾特色活力街区和龙虾美食新地标,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典型意义】

该案涉项目地处盱眙商业中心,曾作为地标性建筑进行设计和施工。项目长期停工,不仅造成了土地和房产资源的浪费,而且影响了县域经济发展和投资信心。盱眙法院强化责任担当,采取“党委领导、府院联动、司法主导、依法处置”的执行模式,因地制宜处置企业资产,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解决了多年停工的商业街历史遗留问题。涉案标的物的成功拍卖处置,既成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实现了闲置商业土地、房产资源快速再利用,为提升人居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空间要素治理、带动当地经济建设及附属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成功样板。

案例九

意外失火导致赔偿

“类个人破产”助获新生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羌某租赁的房屋发生火灾,造成邻接四人各自经营的店面遭受不同程度损害。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排除雷击、遗留火种及外来火源引发的火灾因素,不能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可能。后法院判决羌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共计38万余元。

因羌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调查,被执行人羌某身患癌症,名下仅有一套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拆迁安置房,且该房屋由其女儿、女婿及年幼的外孙共同居住。羌某因自身疾病和火灾事件的双重打击,几乎对生活丧失希望。与此同时,四名申请执行人希望尽快兑现“真金白银”,重启经营。

针对羌某的实际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引导其申请类个人破产,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在此过程中,羌某签订诚信承诺书,积极申报财产及收入、对外债权等事项。如皋法院执行局联合破产清算庭多次召集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亲属进行协商。在多方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2024年11月,羌某履行完毕,重拾对生活的信心、重新回归正常生活,所有债权人亦获得85%的清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类个人破产程序精准集中解决自然人债务的成功案例。该类个人破产程序,自裁定受理至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前后仅用时40天。债务人羌某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即获得全票通过。双方当事人依托类个人破产程序均重获“新生”:四位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高效率、高比例的实现,重新开启经营活动,“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羌某从债务缠身的困境中解脱出来,重拾生活的信心。本案的顺利结案化解了多起矛盾纠纷,真正达到“解决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十

多案举债负担重 “化繁减负”助重生

【基本案情】

现年65岁的被执行人季某,没有固定收入,日常以打零工为生。数年前,其因交通事故、买卖合同等纠纷被如东法院判决给付李某等债权人3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因季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相关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季某获悉执行法院可受理“类个人破产”案件后,便向该院申请适用该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理。该院受理季某类个人破产申请后,依法对其及同住家庭成员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债权人亦认可季某确无能力一次性履行义务的事实,同时对其处境表示同情和理解。考虑到各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愿,该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经协调,4位债权人均同意在放弃部分赔偿款、欠款本息合计11万余元的情况下,由季某分期3年履行剩余义务。

此外,鉴于该案破产管理事务较少且无需代表被执行人季某另行参加诉讼等其他法律程序,为降低债务清理成本,该院决定由案件承办人直接履行管理人职责。后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各债权人均同意被执行人季某提交的债务清偿和解方案,当事人间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季某已累计履行10万余元,为自己赢得了“重生之机”。

【典型意义】

本案中,季某因交通事故、买卖合同等纠纷而负债,其虽年过六旬但仍打零工谋生。经调查其偿债能力有限,执行法院遂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季某卸下沉重的债务包袱,防止其因过度负债而陷入生活困境。该案充分体现了“类个人破产”程序鼓励创新、容忍失败、支持重生的价值导向。同时,执行法院积极探索“类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路径,根据省法院《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由承办法官直接担任管理人,既节省了聘请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费用,也有利于法院实时跟踪被执行人财产变动情况,及时督促其履行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实现了多名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促成了债务人的信用“重生”,推进了辖区诚信体系建设,形成了多方共赢的局面。

编 辑:赵品轩

校 对:夏 蕾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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