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公布虚设债权债务、投资房产“自洗钱”、虚拟数字货币交易等“漂白”隐匿赃款4个洗钱典型案例。其中,柳州法院1个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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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怡洗钱案

——以投资房产形式隐匿受贿犯罪所得的“自洗钱”犯罪

●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3年,被告人范某怡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人民币2000余万元。2022年2月,范某怡将受贿所得262万余元,以现金方式分四次交给林某成,以林某成名义存入银行后再转交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支付购房款。后范某怡以其孙女名义办理了不动产登记。

● 裁判结果

本案由融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怡为掩饰、隐瞒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贿赂犯罪所得通过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范某怡具有坦白、部分退赃等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洗钱罪判处范某怡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投资形式实施“自洗钱”的典型案件。范某怡为了使受贿犯罪披上“隐身衣”,将受贿所得以现金方式交付他人,并指使他人购买投资房产,形式上阻断了该款项与受贿犯罪的直接联系,具有为自己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应以洗钱罪予以惩处。加大对“自洗钱”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全链条惩治犯罪,不让任何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利。

信息来源: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