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盐城一农民陈广芳卖1只羊获利180元被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二审公开开庭。一审判决书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陈广芳卖羊肉获利180元被罚10万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应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于法有据。
然而,从情理层面考量,此处罚略显严苛。陈广芳非为私利,而是出于善心帮助困难村民,通过卖肉变现。而且,涉案的羊肉在后续检验中并未发现质量问题,并未造成实质影响。此外,陈广芳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并表达了改正错误的意愿。
可见,陈广芳卖羊肉获利180元被罚10万元,在法律上虽然合法,但在情理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避免出现“小过重罚”。
事实上,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若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于个案,陈广芳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其情形依据该规定,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何杜绝“小过重罚”,关乎执法司法公正,除了要求执法者富于人性化理念之外,还需要实践方面凝聚共识,不断细化裁量尺度设计,固定裁量权弹性,让违法的“过”与“罚”脱离模糊区间。个案历经反复上诉,直至二审,其目的不仅在于消弭争议,更在于明确类似陈广芳这样的小商小贩在经营违规违法时的处罚边界,从而为他们扫清潜在的风险障碍。
此外,杜绝“小过重罚”,还需要监管部门从根本上走出“以罚代管”的窠臼,用更好的指导和服务,帮助那些小微商业者,守法规范经营。比如,个案中帮人私宰,不只是靠法规来堵,更要用服务来疏,即提供代宰和检疫服务,予以零散养殖户以便利,有合法的选择,才可以规避违法的风险。
作者: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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