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海(渔业)罚〔2024〕B-22号

当事人:牛某某,男,汉族,X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

牛某某安装禁用渔具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1月13日14时30分左右,当事人驾驶合浦县监管092161从南澫港出海,2024年11月13日16时17分,在北海市银海区海域坐标点(N21°22.307′,E109°11.646′)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查获现场发现合浦县监管092161号渔船上安装有1套拖曳水冲齿耙耙刺,该渔具无作业痕迹,船上无渔获物。

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3日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照片》。

为为进一步调查,2024年11月13日17时该船到达北海市电建港水域后,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牛某某直接送达了《北海市海洋局禁止渔船离港通知书》编号:北海(渔业)禁〔2024〕B-22号,由牛某某现场签收。

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牛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同时对涉案船舶合浦县监管092161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该涉案船舶已取得《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报备作业类型为刺网,该船舶所有人是杨某某,杨某某对牛某某在合浦县监管092161上安装禁用渔具并不知情。当事人牛某某在合浦县监管092161船舶上安装禁用渔具,证据确凿,事实充分。至此,本案调查结束。

牛某某安装禁用渔具,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

1.牛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牛某某个人身份信息。

2.合浦县监管092161的《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记载该渔船的作业类型是刺网,船长12米,宽3.5米,型深1.4米,主机1台,总功率45千瓦。

3.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是杨某某,被委托人是牛某某,以及委托原因、事项和期限。

(二)、当事人的陈述

《牛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牛某某安装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的事实。

(三)、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附《现场检查(勘验)照片》):证明①该船被查获时安装有1套拖曳水冲齿耙耙刺,船上无渔获物,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无作业痕迹;②该船有《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记载该渔船的作业类型是刺网,船长12米,宽3.5米,型深1.4米,主机1台,总功率45千瓦。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将《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海(渔业)告〔2024〕B-22号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安装禁用渔具,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渔业)》第三章第一节第3点的要求,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非法安装的拖曳水冲齿耙耙刺1套;

二、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海洋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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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网

法律顾问: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