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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十年,国内氨基酸巨头梅花生物(600873.SH)与山东阜丰之间的侵权纠纷再起波澜。近日,梅花生物及其子公司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疆梅花)被拉入“老赖”黑名单。
十年前的2014年12月,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下称:“山东阜丰”)以梅花生物及新疆梅花侵犯其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对其提起侵权诉讼。
十年间,该案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重审)、济南中院一审(第一次重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重审)、济南中院一审(第二次重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于2024年1月,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但在具体执行中,却又掀起了波澜。2024年12月23日,梅花生物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济南中院”)出具的(2024)鲁01执573号执行决定书及罚款决定书。
济南中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梅花、梅花生物未履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决定将被执行人新疆梅花、梅花生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新疆梅花、梅花生物各罚款100万元,本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新疆梅花、梅花生物,及自然人张伟立即停止侵犯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下称:山东阜丰)案涉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案涉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
新疆梅花、梅花生物及张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山东阜丰经济损失1500万元。
随后的2024年3月,梅花生物接到济南中院执行通知,山东阜丰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济南中院执行通知,该强制执行除了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还需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梅花生物对此表示,公司在收到前述执行通知书之前,新疆梅花已于2024年2月1日主动履行了前述生效判决1500万元的赔偿义务。公司在收到前述执行通知书后,一直在积极配合济南中院的执行工作。
梅花生物称,公司主动表达欢迎济南中院进行现场勘验的意愿,并积极配合济南中院分别于2024年3月13日、10月28日和12月17日对公司进行的多次执行调查;
2024年7月17日,公司向济南中院提交了《关于济南中院执行 <通知书> 的汇报意见》 ,于2024年11月4日提交了《梅花生物公司关于执行和解的汇报意见》,同日,还按照济南中院的要求提交了《承诺函》。
梅花生物表示,2024年9月,公司委托公证机构对公司案涉黄原胶生产线当前使用的技术方案进行公证留存,公证机构出具了(2024)新五证内民字第 1446 -1448号《公证书》,对新疆梅花案涉黄原胶生产现场的实时工艺参数情况进行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24)新五证内民字第 1456-1464号《公证书》,对新疆梅花提供的相关生产设备合同、生产工艺规程手册、产品检验手册等文件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进行了公证。
2024年9月23日,公司委托第三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就新疆梅花黄原胶生产工艺与山东阜丰案涉密点一至九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进行鉴定,2024年10月23日,鉴定机构召开了专家鉴定会并形成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指出:新疆梅花的技术方案与山东阜丰密点一至四、密点七至九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新疆梅花的技术方案无与山东阜丰密点五至六对应的技术方案。
梅花生物还称,2024年12月17日,公司参加济南中院组织的第三次执行调查谈话,公司代理律师当庭向济南中院提交了第三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表明公司不存在拒绝履行的态度。
公开资料显示,梅花生物是国内氨基酸巨头,成立于2002年,注册地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2009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10年底在沪市A股上市。
目前,梅花集团拥有生物发酵行业中较完整的产业链和配套设施。除了氨基酸,梅花生物产品还包括呈味核苷酸二钠等食品添加剂、调味品、黄原胶等。
梅花生物最新公告表示,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生产经营管理、融资活动正常。
截至2024年9月30日,梅花生物账面可支配资金56.5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36.35亿元,交易性金融资产20.18亿元),总资产235.35亿元,有息负债率16.23%。
与此同时,2024年前三季度,梅花生物的黄原胶收入10.63亿元,约占总营业收入的5.69%,净利润3.44亿元,约占公司净利润的17.26%。
关于后续,梅花生物表示,公司已经聘请专业律师,将通过多种方式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复议、异议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等多种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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