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提升首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及时发布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特设立“呼知有声”专栏。呼和浩特知识产权法庭在“呼知有声”专栏发布典型案例,介绍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以“法官说法”形式释法析理、答疑解惑。

谋小利而失大义

多次知假售假终获刑

为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近日,呼和浩特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人购进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假冒知名品牌白酒欲进行销售,公安机关现场扣押侵权白酒,经委托鉴定,货值金额巨大。鉴于被告人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被行政处罚这一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不予适用缓刑,同时处以罚金,以最严厉的手段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实现从根源上防止侵权和犯罪发生的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某某系回民区红某超市、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红某某烟酒店的经营者以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常某烟酒店的实际经营者。2024年1月,被告人孟某某购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海之蓝、水井坊、汾酒、郎酒、剑南春、五粮液、舍得、西凤及茅台等多款白酒,储存于其车内、店内、住宅及物流园区。2024年3月4日,公安机关于上述储存场所现场扣押白酒1442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货值金额为263789 元。另查明,2023年,被告人孟某某实际经营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常某烟酒店因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涉案白酒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作为长期从事酒类销售业务的经营者,对白酒的进货渠道和价格应具有高于普通消费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其通过非法渠道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入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欲进行销售。本案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鉴于被告人孟某某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不予适用缓刑。同时考虑被告人孟某某系犯罪未遂,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孟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孟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法官说法

“烹羊宰牛且为乐,会须一饮三百杯”,中国几千年酒文化源远流长,酒常常是逢年过节的喜庆点缀,是亲朋欢聚的社交纽带。近年来,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的行为屡禁不止,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更有甚者会危害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对于此类案件的审判,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加大从严打击力度,完善打击犯罪的长效机制,又要维护知识产权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此,希望广大消费者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购买商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要提高警惕,保留好购物小票、发票等证据,切勿贪图便宜购买侵权商品;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要诚实守信经营,规范商品进货渠道,莫要贪图钱财知假售假,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本期法官:齐乐

▌责任 编辑:魏恩霖

校对:段丽娜

审核:郝新新

▌ 稿件来源: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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