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男子生前在银行贷了15万块钱,没有料到因为意外原因去世,时隔4年之后,银行找到他的家人要求归还贷款,遭到家属的拒绝,只能起诉,要求偿还贷款、利息、罚息,法院判决不会回到了罚息。
据介绍,徐大(化名)在手机银行贷款15万元,不到一个月,徐大因意外去世。当时,徐大通过手机银行向银行申请一年期信用贷款15万元。
当日银行发放贷款。不到一个月,徐大因意外去世,无人偿还贷款本息,所以才会找到他的家人,但是家人又不愿意偿还,才被迫去法院起诉。
据介绍,徐大去世之后,他的妻子郁某继承房产,儿子徐某放弃财产继承。4年后,银行起诉要求郁某、徐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吐槽:反过来说人去世了,银行里的存款会主动给人家吗?要是存钱在银行,人若意外去世,家属不知道,估计银行永远不会联系家属去银行取钱!
还有不少网友提出质疑:为什么四年后再通知还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怎么还能起诉?人死了存款就成了银行的了,人死了欠款也应该让银行自己承担!
不少热心网友表示跟家人无关:那是在手机银行贷款的,是属于他本人贷款,夫妻一方不知道,也没花那钱,所以人死账销,别人不用还款!
有更多网友指责:反过来说了,房子烂尾了银行为什么不承担责任,毕竟贷款的时候这个钱没有过贷款人的手,是银行一次性把钱给了开发商,导致资金被挪用,房子被烂尾!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徐大意外去世了,他的债权债务应该由他的继承人来承担!
根据《民法典》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时第1161也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因借款人徐大意外去世,再加上他的儿子主动放弃继承遗产,而他的妻子郁某则继承了他的房产!
所以说,徐某生前与银行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转化为郁某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郁某应在继承徐大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2、银行4年后起诉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所以说,本案中,银行在借款人徐大去世后4年才向法院起诉,而且庭审过程中也自述没有采取自主签收等手段,貌似可能超出上述三年诉讼时效,实际则不然!
因为徐大从银行借15万元后,双方有借款合同期限,本案诉讼时效应该自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
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终止。从终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也就是说,本案中,最为关键的是,徐大作为借款人意外去世的,对于银行来说属于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行使请求权,所以向法院起诉并没有超出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中,法院判定郁某应该主动归还徐大生前所借10万元贷款,并且要偿还相应期限的利息!
3、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银行罚息诉求?
法院认为,银行主张的罚息本质是一种违约责任,因徐大是意外去世,并非故意违约,郁某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银行应及时核查、催要,或与借款人协商还款方案,而不能让权利一直休眠,导致扩大损失。
所以说,法院认为郁某没有故意违约,而银行在该贷款本息均未按月偿还时,未自力催收,一直放任该情形存续近四年,导致损失的扩大,故对银行的罚息主张不予支持!
最后,很多网友调侃,银行要借款人家属承担清偿责任,必须提供以下系列证明,比如说,证明家人和男子的亲属关系、贷款用于家庭开支、男子意外去世等等!这或许反映出大家对银行服务的不满意。
但是,必须提醒大家,人死债消的观念是错误的!从法律层面来讲,债权债务并不自然消失,除非他的继承人放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