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华英拐卖儿童案重审二审开庭,带你讨论本案二审改判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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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此前报道,重审一审开庭时,余华英被控拐卖儿童人数从11人增至17人。一审宣判,余华英被判处死刑,我们还是要理性分析余华英二审案中大家容易忽略的三个关键问题。

第一个问题,拐卖儿童人数从11人增至17人,拐卖儿童数量的增加对最终量刑有没有影响?

大家要注意了,这个案件的犯罪情节,都是查证属实的,而不是余华英交代的,这也意味着,真正的被拐卖数量,可能远不止17个。

但是无论11个还是17个,刑法都已经规定地明明白白了,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至少5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至于哪些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一共有8项,我着重指出余华英可能涉及的,第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第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本案中,都已经达到了拐卖17人而且余华英又是首要分子,肯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了,判死刑无疑。

所以,余华英拐卖儿童的数量增加虽然对最终量刑没什么影响,但是最起码能让多几个被拐卖的小孩找回自己的亲生父母,这何尝不是发回重审的意义之一吗?

第二个问题,二审中,余华英有没有可能不用死?如果做余华英的辩护律师,如何帮她辩护才能导致她免于死刑?

首先表明立场,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要我做人贩子的辩护律师,除非我死了,不然想都不要想,不过我们还是要理性说一句凡事不是绝对的,余华英确实有免于死刑的可能性。

余华英这个案件最多可能使用的量刑技巧无非也就这几种,我跟大家一起逐一排除,她不是聋哑人、盲人或者精神病人、犯罪都已经即遂了,也没可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她是被抓获的,自首也没可能,对了,只剩下坦白、立功、被人胁迫是从犯了,那我们重点来说说坦白、立功、从犯这三个问题。什么叫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余华英这个案件从11个受害者增加到17个受害者,都是由办案机关查证属实的,最终导致发回重审了,坦白在余华英身上也不适用。至于从犯,更是无稽之谈了,余华英第一个卖的就是她亲生儿子,一个能把自己亲生儿子卖掉的恶魔能称之为从犯吗?那她的同案犯又是谁?她认为的主犯又是谁?但是重点来了,这一点我是最担心的,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这种情况很常见,有些人被捕了,为了减轻量刑,供述同伙和其他人的罪行。刑法68条规定,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余华英作为人贩子总会认识一些人贩子同行的,她有没有可能为了保命而出卖同行呢?我觉得有可能,而且是极大的可能性,幸好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减轻,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所以是否从轻、减轻就是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我的建议就是应该充分考虑到余华英主观上并不具有悔罪意识,因为她一直都没自认拐了多少个小孩,人身危险性极大,无论恶魔最后如何挣扎,也是无法对她的罪孽进行救赎。

所以,希望余华英到刑场前能良心发现,揭发检举其他人贩子,不过该死的还是得死。

第三个问题,网友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如何让罪有应得的余华英尽快执行死刑?

之前由于遗漏了犯罪事实,已经让余华英延长几个月的生命。

这个案件有一点我是比较担心的,如果余华英通过继续供述还拐了其他我们不知道的儿童,该如何破她的诡计?漏罪发回重审,这是死刑犯惯用伎俩,通过漏罪来拖延整个诉讼流程,已达到晚死目的。之前由于已经遗漏了余华英的其他犯罪事实,算是利用法律规则来延长自己的生命。刑诉法236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审理,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我真的好怕这次又发回重审了,但是重点来了,大家都不用怕,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个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才是我想说的重点。换言之,余华英之前确实利用这个规则仅仅多活一些时间。不过,这次我们看到经办人员的工作效率是非常高的,两个月不到就二审了,值得点赞,刑诉法规定的审限是有最长审限,但没有限制最短的审限。所以在理论上,一天审完,短时间结案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案只要倾注的办案资源充足,就不会把时间拉得很长。

所以我相信由于没有最短的审限,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罪有应得的余华英会很快被执行死刑的

综上所述,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是总会到的,无论余华英如何挣扎,也改变不了结局,论她如何狡猾,也抵不过法律的强大。